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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渣男“骗色”,女性应积极维权!

    WWW.CNLAWWEB.NET2022-11-23 23:40:01来源: 发现律师事务所作者:吴长清

    引 言

    步入现代社会,女性遭遇“婚恋骗局”屡见不鲜,“渣男”更是层出不穷。“渣男”们利用女性的善良,对女性“骗财骗色”。更有甚者,“渣男”因其行为给女性造成严重不可逆的身体损伤(如多次怀孕、流产造成的身体伤害)和巨大的精神创伤(如女性为此患上抑郁症等疾病),严重影响女性今后的正常生活、工作和未来婚育。笔者将从人格权保护角度,浅析当遭遇“渣男”时,即女性的性权利被侵害后,女性应当如何合法、合理、正当维权。希望本文能为女性带来一些有益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弥补“渣男”对女性的伤害。

    一、法律依据和维权现状

    1、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但未明确提出“性权利”、“贞操权”或“性选择权”的法律概念。“性权利”意为自然人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贞操权”作为以性行为保护为特定内容,自然人保持性纯洁良好品行,属于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益。“性选择权”即自然人对性的自主决定权,包括对性对象的选择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和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作为人格权内涵及其保护的兜底条款,表明除列举的如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外,其他人格权益也应一并依法受到保护。“性权利”、“贞操权”和“性选择权”作为现代人格尊严和权益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等规定,当女性的“贞操权”和“性选择权”遭受“渣男”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起诉案由多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或“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女性享有“贞操权”“性选择权”等权利,“性权利”遭受侵害的女性可依法提起诉讼。鉴于女性在人格权方面的维权意识稍显不足,以及此类纠纷涉及当事人诸多隐私等原因,笔者进行公开的案例检索时,搜索关键词为“贞操权”和“性选择权”的民事侵权案件,此类公开裁判文书仅有数十例,女性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亟待加强,司法保护也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1、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害女性维权持肯定态度的案例分析

    (1)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保护

    案例:李某诉时某“性权利”索赔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和时某(男)在中国某家婚恋网相识,时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时某始终称自己离异。李某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时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李某发现时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某法院,要求时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时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被告时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时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2)性权利及生育权利的保护

    案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11866号刘某与杜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基本案情:在原告刘某和被告杜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杜某未如实告知原告刘某已与他人育有子女的事实,导致原告刘某在判断被告杜某是否符合其结婚对象的条件以及是否与杜某缔结婚姻上产生错误认识,并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处分,导致原告刘某三次怀孕流产,对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

    法院裁判结果:被告杜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原告刘某的一般人格权,杜某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杜某应当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006.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害女性维权持否定态度的案例分析

    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4000号游某与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本案属于当事人的诉求未得到支持的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虽明确表示是在被告欺骗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原告在知道被告有配偶后,仍与被告继续发生性关系。可见原告在不知道和知道被告有配偶的情况下,均存在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该行为并未违背原告的自由意志,原告的行为与原告认为被告以未婚为由欺骗其恋爱、发生性关系的主张不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游某该主张不予采纳。

    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本次的判决可看出,原告游某在得知被告陈某真实的婚姻情况后仍与被告发生性关系,与我们的正常认知行为相悖,从而其主张未得到支持。

    三、维权事宜

    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社会不允!当女性的“性权利”、“贞操权”、“性选择权”或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依法维权。受害女性可以依法主张的合理诉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权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二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三是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合理、与其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和侵权后果等相适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专业建议

    1、女性遭遇“骗色”时,应保留并固定好证据材料(例如原被告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付款凭证等)用于今后的维权。女性切勿与“渣男”纠缠不清,也请勿在得知真相后仍与“渣男”继续发生性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亲密往来。

    2、司法维权可作为“贞操权”“性选择权”受侵害的女性最强有力的维权手段。女性如遭遇“骗色”,甚至为此怀孕流产的,别心伤别流泪,可通过律师以合法方式主张合理的诉求,让“渣男”为其错误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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