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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人”井盖背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WWW.CNLAWWEB.NET2022-10-11 18:57:58来源: 稼轩律师作者: 邹帆

    下水井盖遍布每个城市的角角落落,在大街上、小区里随处可见,对很多孩子来说,马路上圆形或方形的井盖是个令人好奇的东西。

    但就是这看似有“意思”的东西却成为了城市安全的新型隐患,导致“井盖吃人”事件屡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全国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多达155件,其中,造成16人死亡。

    近日,陕西某小学于校内组织采摘课,一学生不慎坠井,抢救无效死亡。

    从表技术层面来看,各类窨井盖存在的缺失、破损、下沉、凸出、松动等安全隐患,是导致“井盖吃人”的直接原因,但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问题——管理不当、责任缺失、智能化水平不高等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

    2021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开展普查建档、治理安全隐患、规范建设施工、加强巡查维护、更新智能监管、完善标准体系等六方面开展重点工作,各地也纷纷响应,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

    技术智能化的提高有赖于技术的发展,管理与责任的缺位需要法律对权责的明确与监督。

    井盖致害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因其主观动机不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一、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2020年“两高”、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井盖的行为做出了规制。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的,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4月下旬,在津无业人员刘某某先后四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天津市南开区某五金城内,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地井盖四个,销赃得款人民币52元用于挥霍。被盗井盖的规格包括:40厘米×25厘米铁质地井盖2个,60厘米×60厘米铁质排污水井盖2个。南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主体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涉嫌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4.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井盖致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划分

    1.井盖管理责任人主体确定

    在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等地下设施,由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的单位负责管理,地下水井由城市水务局或水务公司负责维护;通讯线缆井由铺设通讯光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内部道路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若道路施工引起窨井盖缺失引发的人身损害,则实际施工方有警示义务。

    2.井盖致害案件责任纠纷主要法律依据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项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方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在一次又一次生命代价的警示下,各地开展了井盖安全排查的行动。在技术层面,加装防坠安全防护网,防止人员及其他重物坠落,使得窨井盖损害或被暴雨冲失能起到“保护伞”的作用。

    除此之外,脚下的风险也需要相关责任人能尽职尽责的去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需要法律对那些试图通过井盖致害的不轨之人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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