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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时如何计价?(下篇)

    WWW.CNLAWWEB.NET2025-10-29 14:07:30来源:建纬北京办公室作者:宋国震

    三、承包人施工完成后,请求调增合同价款的司法认定

    实务中,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或者行业规范履行后,当履行价格超出投标价格时,通常会要求增加相应的合同价款。笔者结合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案例,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1.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应做工程变更处理,调整单价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1条[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现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情况,理应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其次,只要招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依照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任何一项项目特征都是可以被描述清楚的,这也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1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原因。通常认为通过对部位、尺寸、材料类型、刷涂遍数、颜色、施工工艺等不超过8项特征的描述,即可保证项目特征的准确性[2]。当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情况时,通常为招标人遗漏了对某一项或几项关键特性的描述,应属于广义上的“漏项”。《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也将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及漏项置于同一地位指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纠纷。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1条的规定,因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应做工程变更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 的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

    在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金刚砂地面”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做漏项处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建筑工程公司与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纠纷。[3]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1条的规定,因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应做工程变更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4]的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

    在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金刚砂地面”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做漏项处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建筑工程公司与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招标人对于后浇带项目仅标注了混凝土标号,未说明做法,江苏省高院认为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艺提出异议,发包人要求按图集施工,该要求构成实际变更,故应当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

    2. 当事人约定“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是否调整及调整程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再强调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招标人的责任,浙江省《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关于“明确清单编制责任”中也明确规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但由于上述文件为行业规范或政府指导文件,故在当事人作出上述约定时,不能用作主张该表述无效的标准,这实际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由于该约定本身就属于招标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所作出的不利于投标人的条款,在不调整工程量或综合单价将会给投标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招投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等实际情况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调整。

    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法院认为发包人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是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承包人在施工阶段未充分研究项目特征也存在一定过错,若根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进行调整将会导致利益失衡,故酌情判决发包人按增加造价的70%给予承包人补偿。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文件,并给予其充分的时间进行核查,且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导致需要调整的范围不大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进行调整。但若招标人未提供施工图纸、仅提供初步设计或未给予充分时间进行核查,且需调整的范围较大的,应进行调整。

    3. 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清单时,该清单属于“社会清单”性质,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或定额为结算依据

    在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庆XX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认为:“案涉‘工程量清单’并非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不是规范性的工程量清单,属于‘社会清单’性质,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案涉工程的计算应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一审人民法院据此进行了裁判。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佳木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鸡西市XX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发承包双方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因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未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致使法院无法通过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价款,结合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被广泛采纳以前,该地主要采用定额投标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高院均认为应按定额确定工程造价。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及准确性责任承担规定的变化

    2023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工程量清单的定义及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及准确性的责任承担也进行了细化规定和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第2.0.1项中将工程量清单定义为“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并同时在第3.1.1项进一步补充:“工程量清单可以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或实物量清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2项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定。其中第3.1.5项规定“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方式进行计价,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因此,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极大拓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由现行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延伸到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计价方式。由此也引申出不同计价方式下对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和准确性责任承担的不同。

    (二)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及准确性责任承担主体的变化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项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不区分措施项目清单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均由招标人负责。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措施项目清单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负责主体进行区分规定。

    1.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及工程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1.8项规定:“招标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投标人负责。”第3.3.3项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 调整,因其导致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影响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及合同总价内:1.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风险;……”

    因此,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措施项目清单存在特征描述不清等情况,应当视为包含了完成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所应包含的全部措施项目,承包人无权再提出措施费调整的请求。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施工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顺序或施工任务、材料类别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1.8项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投标人负责。”第3.3.3项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调整,因其导致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影响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及合同总价内:……;2.采用总价合同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说明的工程、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合同价格形式划分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准确性及完整性的责任承担主体,其中采用单价合同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

    3.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责任区别

    如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颁布施行后,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负责,包括措施项目清单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等。如果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修正后的(如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项目列项及其工程数量等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进行补充完善及报价;但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或异议或已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或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作出补充完善及报价,合同总价不因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或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而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或异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或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相关价款及合同总价。

    综上,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与发承包的利益密切相关。鉴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但较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有较大调整,从一定程度代表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责任主体发展的变化趋势。为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建设、减少工程结算纠纷,建议发承包双方均应当予以持续关注和重视。

    (全篇完)

    参考资料:

    [1]第9.4.1条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 谢洪学主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指南》,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写组编著:《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年4月版,第64页

    [4]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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