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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WWW.CNLAWWEB.NET2014-11-28 17:23:33来源:“金杜说法”微信平台作者:廖飞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廖飞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自此以后,不断有更多的企业将商业上获得成功的特定颜色作为商标在美国获得了独占保护。例如国际著名的奢侈品企业蒂芙尼公司自1845年就开始在其珠宝蓝皮书上使用一种类似于罗宾鸟蛋的蓝色,并此后长期使用在各种包装盒、手册封面、广告背景、网站、促销现场等等场合上,消费者一看到这种独特的蓝色(见图一),就能自然而然将其同蒂芙尼公司联系在一起,就连权威的潘通国际标准色卡体系(Pantone Matching System)里也专门将这种颜色称为“蒂芙尼蓝(Tiffanyblue)”。蒂芙尼公司在美国就这种蓝色盒子、购物袋以及产品手册封面的商标自1998年即开始获得了多件商标注册,并就这个颜色本身获得了充分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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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

    除此之外,德国电信旗下的T-Mobile也就其在各种店面和产品广告上惯常使用的洋红色获得了商标保护(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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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

    与此类似的一种粉红色也被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之一Mattel公司在其风靡全球的芭比娃娃产品上获得了商标保护(见图三),而全球最大的包裹快递公司美国UPS公司则自1916年即开始在其快递卡车车身上使用一种特别的褐色(见图四),并就其获得了商标保护,这种褐色运货车成为了UPS公司的鲜明特色,以至于该公司还获得了一个绰号“布朗”(英文Brown既是人名布朗也有褐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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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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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

    美国最近发生的关于颜色商标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例是2012年法国著名设计师ChristianLouboutin在纽约起诉著名的伊夫圣洛朗美国公司(YSL),主张YSL公司推出的全红高跟鞋侵犯了Louboutin在2008年在其最具标志性的红色鞋底高跟鞋(见图五)所获得的颜色商标权。该案不仅因为其涉及国际时尚界两家著名商家的纷争而备受瞩目,更耐人寻味的是,在一审法院拒绝认可红色可以作为某一设计主体独占商标并驳回原告的禁令请求之后,本文前面所提到的著名“蒂芙尼蓝”拥有者蒂芙尼公司(Tiffany)作为案外第三方,出于担心该判例会影响美国法律对颜色商标的保护,也向法院提交了申诉,主张颜色应该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而国际商标协会(INTA)也少见的向法院提交了有利原告的延期申请。2012年9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原告的红底女高跟鞋设计本身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保护,但同时上诉法院也指出这种颜色商标保护只能限于红底配上其他颜色鞋身,并不包含全红高跟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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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五)

    当然,在美国也不乏很多颜色商标的保护申请被拒绝的例子,例如黑色就都因具有功能性先后被法院拒绝在饮料瓶以及发动机外壳上获得保护,因为法院认为黑色用于饮料瓶上可以起到避光的作用使得瓶内的饮料保持新鲜,或是使发动机看起来更小。与此类似,白色则被拒绝在药品上注册,因为这样一来其他竞争者需要增加生产成本在商品上使用其他颜色。

    欧盟及其内部成员国基本也都认可颜色商标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属性并因而可获注册保护,条件是只要该颜色标识能以清晰、精确、固定、易获取、可认知、持久及客观的书写方式表达出来(2003年Libertel案)。相比较于美国不承认单一颜色商标具备内在显著性的标准,欧盟理论上并未完全否定单一颜色的内在可注册性,但在实践中单一颜色能在欧盟获得注册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其中著名的一个案例是1999年箭牌公司在口香糖上为其淡绿色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被驳回,理由是这个淡绿色(见图六)不够“独特和不同寻常”,它暗示绿色生态意味,其它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用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虽然同受《欧共体商标条例》等欧盟商标法律的约束,但不同欧盟成员国在对待颜色商标保护申请时的标准又不尽完全相同。发生在欧盟内部最新的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是2013年10月吉百利公司被英国上诉法院宣判其在巧克力产品上使用了整个世纪的具有英国皇室色彩的紫色商标(见图七)无效(Société des ProduitsNestlé S.A. v. Cadbury UK Ltd.),该案系由竞争对手雀巢公司针对吉百利公司的紫色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和英国高等法院都相继支持吉百利公司紫色商标的注册后,英国上诉法院令人吃惊地做出了相反的裁决,认为吉百利公司的申请对紫色商标的描述并不符合欧盟法律对颜色商标表述的“清晰、精确、固定、易获取、可认知……”等要求。该案目前有可能会继续上诉,并因有可能会影响英国及欧盟对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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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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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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