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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售电代理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WWW.CNLAWWEB.NET2025-08-07 09:51:26来源:稼轩律师作者:张柳青

    编者案

    2024年12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编著的《新能源项目典型争议法律解决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方便业界同仁的批评指正,能源中心将本书文章精简改编后,在公众号刊发,期待大家的宝贵意见。

    2018年,山东A化工有限公司(乙方)与山东B电气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电力销售服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至甲乙双方进入山东电力交易平台之日起满贰年;甲乙双方按照优惠价差的3:7比例分成。2019年,双方又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利益分成为甲乙双方约定交易获得的价差收益按照3:7,甲方获得30%,乙方获得70%。2020年5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甲方向乙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交易电量为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利益分成为甲乙双方约定交易获得的价差按2:8分成,甲方获得20%,乙方获得80%。2020年,A公司将解除《购售电合同》的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送达B公司。双方对合同解除无异议,但对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电量价差收益及应支付的数额,争议较大,遂起诉至法院。本案原文由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张柳青律师撰写,本文进行了摘录改编。

    电力销售合同的价差收益是电力市场模式的特殊性问题。电力市场模式是电力工业改革所建立的一种电力市场的体制形式,具体地说,是由电力工业发、输、配、供电各环节以及市场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形成的关系形式。该模式下,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电力销售合同是主要的活动形式载体,而价差收益作为电力交易的特殊收益方式,是电力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也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利益焦点。

    购售电合同是购售电各方约定,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由售电方转移标的物电能的所有权于购电方、购电方支付电费的协议。该合同具有主体特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标的特殊、属于双务合同、内容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因此订立购售电合同要注意完善条款,有效消除多种瑕疵,注意防范下列法律风险:

    (1)利用独占或支配地位强迫售电方签订的合同可被撤销。

    购电方作为电网企业,若利用其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优势,强迫售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并且合同有违反《民法典》等规定的,该合同就可能会失去法律效力。

    (2)电力设施产权的归属或其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明,购电方可能对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由此可见,在电力生产(高压)作业中若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购电方一定要与售电方在合同中对电力设施产权的归属约定清楚,尤其是对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及其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约定清楚。否则,若因购电方与售电方未对相关电力设施的产权或其维护管理责任约定清楚时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购电方可能将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3)约定的上网电价违反国家政策将无效。

    由于电力是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的极少数商品之一,在未实行市场竞价交易的情况下,其上网价格不能由购售电双方随意约定,因此购电方在与售电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电价应符合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随意约定电力上网价格,否则,合同中关于电价的条款约定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效。

    (4)上网电量约定不当易引发纠纷。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电价是政府规定的,购售电双方只是遵照执行,不存在多少协商的余地,因此上网电费就主要与上网电量紧密联系在一起,售电方最关注的就是上网电量。对其来说,上网电量当然是多多益善,尤其是水力发电企业。但由于电能不能存贮,发、输、供、用必须同时完成,而终端用户的用电量每天、每月或每年在不同的时段有不同的需求,因此购电方在不同的时段对售电方上网电能电量的需求就大不一样。因此,购电方应做好需求侧管理,科学安排各个时段的上网电量。同时,由于作为单一购电方的电网内有多个售电主体,因此,购电方应参考上年度购电量提出本年度电量计划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沟通,然后根据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制订的年度发电上网调控目标与各售电主体确定购售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否则,就易引发纠纷。

    (5)合同对售电方不合格电量的调度考核约定不当,将对购电方电网的安全构成威胁。

    由于电能产品的特殊性,其发、输、供、用必须同时完成,同一时段电网内的发、输、供、用必须保持总量的基本平衡,才能保证电网的供电质量,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而这些就需要售电方遵循购电方(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才能实现。但售电方作为企业为追求最大利益,处于某种利益考虑就可能不遵守调度指令而发电上网, 这些多发或欠(少)发电量对于购电方来说就是不合格电量。因为这些不遵守调度指令多发或欠(少)发的电量会直接影响电网频率,使电网的电能频率偏离正常值,从而影响电网的供电质量,最终给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因此,购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售电方在合同中就售电方不遵守调度指令多发或欠(少)发电量的行为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售电方不遵守调度指令向电网多输送的电量,不但不能作为其有效的上网电量,购电方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扣减售电方一倍或数倍于不合格电量的上网计划或上网结算电量:对欠(少)发的电量,也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否则,若购电方对售电方的不合格上网电量的调度考核约定不当,售电方虽因违约支出了一定的违法成本,但较之于遵循调度指令的其他售电方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就会助长该种不遵循调度指令的恶意行为,这势必会对购电方的电网安全构成威胁。

    (6)合同中关于上网电费结算时间、支付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不考虑企业具体情况,可能影响购电方正常生产经营。

    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因此购电方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考虑目前收取用户电费困难的实际情况,与售电方谨慎约定售电方上网电费的结算时间、支付时间及方式。否则,在合同履行中,购电方若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收回电费,其将处于两难境界:若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电费,需支付给售电方的电费资金从何而来?不按期支付给售电方电费就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购电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7)合同中对计量装置的提供、安装、维护责任及其差错处理办法约定不清,易引发纠纷。

    购售电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计量装置的提供、安装、维护及出了差错如何处理等事项约定清楚。否则,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将使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不能正确计算上网电量进而发生纠纷,后果严重的将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导致诉讼的发生。

    (8)对售电方(机组)擅自转网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违约责任过轻,将影响购电方电网的安全运行或经济利益。

    在一些区域因存在着多个电网(购电方),其上网电价可能有差异,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售电方可能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将部分机组从一个电网转到另一个电网,一方面会严重影响购电方电网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可能会严重损害购电方的经济利益。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在电力体制比较复杂的区域,购电方应与售电方就其机组擅自转网约定严格的违约赔偿责任。否则,售电方出于追求最大利益之目的而擅自转网,势必影响购电方的电网安全运行或经济利益。

    (9)合同对电能质量约定不清,影响购电方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是购电方经营最主要指标之一,而购电方的供电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售电方来保证,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购电方应与售电方明确约定售电方上网电能的质量。若购售电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售电方的上网电能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售电方所输送的电能质量不符合购电方要求,就很可能影响购电方的供电质量,从而影响购电方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

    (10)在建立购售电合同关系后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网安全。

    在实践中,发电厂并入电网一般依靠3个合同:电网企业同意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并网的《并网协议(合同)》、规范发电厂与电网企业或基层供电企业销售或者购买电能行为的《购售电合同》、规范发电厂与电网企业或基层供电企业电力生产调度行为的《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较之于购售电合同来说,其主要是一个技术协议和调度协议,其规定了电厂与电网并网运行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些运行规章制度,这对电网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与所并入的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只有签订了《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因此购电方与售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后,还要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售电方在并网运行时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在履行购售电合同时应遵循相关调度规定,服从调度指令,以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若购售电双方在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后,未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则双方的某些权利义务就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履行购售电合同中就可能产生售电方不服从调度指令等情况,从而影响电网安全。

    (11)合同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的一个适当续展期,可能影响电网安全。

    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均有很高的持续性要求,如果某一发电厂特别是大的发电厂因合同到期后突然停止发电,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电网大面积停电,这将给电网安全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购电方应与售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就签订新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可自动延长一定期限。否则,若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而双方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售电方就可以不输送上网电量到购电方网上,而购电方供电端的用户对电能的需求又处于持续状态,这将影响电网的发、输、供、用的总体平衡,影响电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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