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法网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
  • 法律法规咨询中心
  • |
  • 律师诉讼代理中心
  •  ENGLISH
  • |
  •  律所微信
  • |
  •  移动端微门户
  • |
  •  律师微博
  • 国法网:专业的法律争端解决者与研究者
  • 官网首页
  • 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刑事图书馆
  • 国法法规
  • 学术科研
  • 法律服务
  • 法律实务
  • 法律行业
  •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智库 > 法言法语 > 正文

    关于“卡车位”(不买车位不给办按揭)的几点看法

    WWW.CNLAWWEB.NET2023-02-27 15:27:52来源:东鹰律师事务所作者:金德聪

    “卡车位”(不买车位不给办按揭)行为的分析:

    ①剥夺消费者(购房人)的选择权,属不公平交易行为,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只能依据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藉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②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取消搭售限制条款,所以搭售车位不构成该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若采用违规手段(例如开发商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利益输送等)谋取交易机会,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楼盘开发商搭售车位不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按揭贷款银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从开发商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有违“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与政策精神。

    附:相关法规与规范文件

    1、2016年10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于开发企业存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等九种类型,认定为不正当经营行为。如果开发商在进行房屋售卖时有违法进行捆绑销售的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等措施。

    2、2016年11月2日,市住保房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点查处: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捆绑销售车位,恶意提高车位销售价格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3、2017年4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发布《杭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为期10个月的联合专项执法行动。7月,市住保房管局介入调查余杭区部分楼盘涉嫌捆绑销售高价车位行为。

    4、2017年市住保房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严禁捆绑搭售”,明确“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整改外,一律暂停网签资格,一律暂停后续预售证办理,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018年1月1日施行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版),取消了1993年版第十二条【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6、2018年4月28日,市住保房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重申严格禁止“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强迫购房者购买车位(库)、储藏间(室)等”不正当行为。该文件已废止。

    7、2018年8月9日,市住保房管局出台《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未提及“捆绑销售”。

    8、2021年7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行为是整治重点。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10、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11、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下一篇:高启强一路“狂飙”,为什么却拒绝贩毒?
    律师的甄别
    识别真假律师
    对律师的错误解读
    以什么标准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律师
    律师表现对于胜诉到底有多大影响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为什么不能给你做胜诉承诺
    如何选择律师
    聘请律师的误区
    找律师,最忌讳说这八句话
    律师不接待的十类当事人
    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你知道律师是如何收费的吗
    同样的事情,律师收费可能会不一样
    律师对刑事案件不能实行风险收费
    委托流程
    国法网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流程
    咨询律师
    国法律师法律事务受理大厅
    律师服务大厅
    诉讼代理法律事务中心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中心
    律师专项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 CNLAWWEB.NET 2008-2025   |   国法网版权所有,关于我们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工信部ICP备案:渝ICP备08101889号-3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