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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盘运动,你得知道的法律常识

    WWW.CNLAWWEB.NET2022-08-17 11:59:54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奕卿

    飞盘运动融合了橄榄球、足球和篮球玩法,让一个玩家分组在场地内通过各种战术方式的跑动,传递飞盘到达预定区域从而得分的游戏。没有肢体接触,门槛不高,对参与人数和场地、器材的要求不苛刻,同时具有极强的趣味性和社交性,飞盘运动具备迅速“拉新”的基础。玩几次就能拍出比较出彩的照片也是飞盘能占领社交媒体的一大原因。

    大家可能都觉得飞盘运动参与门槛低,规则简单,不会引起运动损伤。然而,国外一项研究称飞盘运动这项运动混合了大量的跑跳、急停和变向的动作,游戏的过程中有时候也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碰撞接触,使每个玩家都面临相当大的受伤风险。

    01.自行组织的飞盘活动

    在进行飞盘运动时受伤,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自甘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运动的参与者,应当事先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那么在之后的运动过程中,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要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导致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形,那么损失将自行承担。

    案例:(2021)云01民终10835号刘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

    原、被告所属的两支业余球队在新亚洲体育城足球场内进行足球友谊赛。在足球竞技过程中,原告被被告从右侧后方向倒地滑铲铲倒受伤,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刘某某外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内侧三角韧带全部断裂,距舟关节半脱位,并于当日行急诊手术。此后又行择期手术3次,骨科住院治疗41天;康复住院治疗41天。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在知晓足球运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扭伤、拉伤以及常见的足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另外,若本案双方使用的为正规足球场,则其损伤不符合自己跳起落下或自己扭伤所致损伤的特征。从鉴定结论可知,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原因系被告的故意的行为所致。故原告参加足球运动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飞盘活动

    在进行飞盘运动时受伤,是否可以要求活动组织方、场地提供方承担未尽到安全责任保障义务的责任?

    安全责任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完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做好活动中的风险防范预警,实施科学的管理规范,对于风险较高活动,并可能随时发生应急事件的,应提供活动全程的应急救援服务,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场地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场地安排、保护措施上存在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湿滑未及时清理,导致人员滑倒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2022)辽01民终4772号沈阳卓越健身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于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

    2021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亲子12个月的会员,价格为1499元,起始日期2021年7月28日,截止日期2022年7月27日。同日,双方又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合同》,约定原告购买8节课程,单价180元,总价1440元。2021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淋浴过程中,因浴室门口防滑垫与地面接触湿滑移位导致其摔伤。受伤后,原告至北部战区总医院急诊治疗,主诉为外伤后左侧足部疼痛30分钟,共计产生医疗费2210.12元。

    裁判观点: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会员卡,双方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享受服务过程中,淋雨时因浴室防滑垫与地面接触湿滑移位导致摔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受伤产生医疗费并主张被告赔付22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

    03.出行搭车出现事故谁担责?

    团体出行玩飞盘时,经常有相互搭便车的情形,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好意同乘:“搭便车”或 “搭顺风车”行为又叫“好意同乘”,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免责条款是民法典回应社会需求做出的一项新规定,但仅仅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责任,至于减轻的程度为多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实践中,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案例:(2022)苏04民终2966号龙某某、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10月30日3时18分许,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苏DP××某某小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970km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的苏G6××某某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苏DP××某某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弃车逃离。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和龙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共住院19天。

    裁判观点: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周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赔偿。周某某虽系无偿搭乘龙某某驾驶的车辆,但龙某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错,其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04.在社交平台上晒运动照片却被他人盗用该如何维权?

    大家是否有在社交平台、朋友圈分享照片的习惯。当你发现自己随手一拍,记录与好朋友们一起玩飞盘的快乐瞬间,却在打开某社交平台时刷到了陌生人动态中发自己的照片,这时你会不会感到愤怒、不安,想要维权却不知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2020)粤0306民初27169号张某某、杭州冀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2019年2月22日,原告妻子为原告拍摄了一张怀抱女儿的亲子照片并上传至小红书APP。2020年5月,原告的亲戚及朋友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原告的亲子照片大量出现于他们的微信朋友圈的广告推广中,作为小说《冷酷爹地娶一赠二》的配图。微信朋友圈推广页面显示:公众号为“青阳阅读”,涉诉图片配以文字“他拿8亿黑卡叫她让位,却不知她是带孕离婚,当看到2月的孩子,他哭疯了!”经原告查询,“青阳阅读”公众号的经营主体为被告,推广的小说系付费阅读,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照片进行网络推广,导致原告亲属及朋友都已知晓该事件,其配图文字既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又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和严重的精神损害。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过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照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众号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受众群体广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图片并通过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使用原告照片时所配文字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

    网络平台的避风港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建议

    飞盘运动凭借着门槛低、安全性高、强社交、特别适合拍照、装备简单、容易参与等诸多优势,飞盘运动迅速蹿红,一跃成为当下年轻人追捧的户外 “顶流”。但是这项运动混合了大量的跑跳、急停和变向的动作,每个玩家所面临的受伤风险也不小:

    1、在与朋友进行飞盘运动时,要充分做好热身。运动时一定要量力而为,在运动的时候要关注自己身体的反应,以舒服为宜,疲劳运动是大忌。

    另外还需要提高注意力,避免运动中高风险的动作。如果出现运动损伤,应立即停止运动,如果是局部软组织拉伤,出现局部疼痛但各项功能活动尚可,可使用冰敷或使用活血消肿类药物治疗。若损伤部位活动时疼痛严重,活动受限,甚至感觉到伤处骨头之间活动有摩擦音,这种情况多为骨折,需制动、冰敷,立即就医。

    2、在参加活动考虑场地的安全性:地面是否平整;场地是否有积水;草皮、胶地是否完整。同时也要注意活动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否规范;玩伴是否具有良好竞技意识;如果发生意外情况,相关人员是否配备相关急救物品、设施,受伤者是否能及时得到救治。

    3、搭乘朋友车辆时注意自身行为,不得在车上与他人打闹以致发生安全事故;不乘坐饮酒者的便车;防止驾驶者疲劳驾驶等。

    4、在社交平台或者朋友圈发照片时加上水印防止被他人盗用,并且配文字说明禁止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盗用照片,否则将追究盗图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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