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法网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
  • 法律法规咨询中心
  • |
  • 律师诉讼代理中心
  •  ENGLISH
  • |
  •  律所微信
  • |
  •  移动端微门户
  • |
  •  律师微博
  • 国法网:专业的法律争端解决者与研究者
  • 官网首页
  • 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刑事图书馆
  • 国法法规
  • 学术科研
  • 法律服务
  • 法律实务
  • 法律行业
  •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智库 > 法言法语 > 正文

    解读罗车之辩,收买被拐妇女罪法定刑应上调吗

    WWW.CNLAWWEB.NET2022-07-06 17:08:09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作者:李玉瀚

    今年年初,“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收买被拐妇女罪法定刑应不应该上调的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前不久,刑法学两位重量级教授就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以及北京大学车浩教授。本文着重解读双方辩论的争议焦点及相应观点,并尽量做到深入浅出。

    2019年3月7日,罗翔教授在澎湃新闻发表了一篇题目为《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的文章,文章一共2175字,文章不长却引发了大量关注,罗教授明确表示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并提出了数个法定刑明显不合理的理由。

    笔者解读:

    1、罗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属于共同对向犯,刑罚应相当。什么是共同对向犯?通俗一点讲,就是两个不怀好意的人,双向奔赴,最终抱在了一起完成了犯罪。比如行贿与受贿、卖枪与买枪、拐卖妇女与收买妇女都属于共同对向犯。同时,除了拐卖妇女与收买妇女,其他共同对向犯的刑罚都是基本相当的,比如说受贿罪最高可达死刑,行贿罪最高也可无期徒刑,相差不是很大。然而拐卖妇女罪最高可达死刑,而收买妇女最高刑也就3年,相比之下刑罚相差如此悬殊。因此,罗教授从对向犯的理论体系角度出发,认为上调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势在必行的。

    2、罗教授认为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畸轻,导致其在刑法的评价中,人不如动物的尴尬情况出现。罗教授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论据,即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就好比张三买一只濒危野生鹦鹉,至少也要判5年以上,可是回过头来看收买妇女却最终往往只判缓刑,难道人不如动物吗?而再根据前述对向犯的理论层面来看,为什么买卖动物受到的刑事处罚都是一致的,而买卖人却反而不一致?这明显不合理。

    3、罗教授认为法不责众不可取。有人认为目前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之所以这么轻,可能主要在于立法者,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在一些基层的农村是全村都在做的事情,立法者或许担心将法定刑定太高了全村都共同犯罪了。比如说中越边境的一些农村,一个村里就往往会有很多被拐来的外地媳妇,如果将全村都关5年以上,好像也不太合适。对此,罗教授持反对态度,他借了2005年联合国正式文件《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中的一句话来反驳,“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因此,罗教授从守护人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上调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在“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将罗教授的文章翻了出来,作为呼吁修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依据,就在这个时候,车浩教授认为罗教授的观点与自己相左,便于2022年2月7日下午在《中国法律评论》刊文,文章题目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字数共计11000字,可谓是“弹药量”满满,笔者将该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三个核心观点。

    笔者解读:

    1、车教授认为收买拐卖妇女罪是综合性犯罪,应处刑罚并不低。我们其实不难发现,如果只看241条第一句话,收买妇女、儿童罪确实只处3年以下自由刑的刑罚,但是该法条不止这一句,下面清楚地写明了,如果收买后还存在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要数罪并罚。在这里笔者举个例子,这就好比张三收买了一个妇女之后,如果相敬如宾、以礼相待,那确实只涉嫌收买拐卖妇女罪。但如果张三还存在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情形,那就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妇女罪数罪并罚,这其中,强奸罪最高也可判死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拐妇女被收买者强奸、非法拘禁几乎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同时,关于对向犯的问题,车教授认为本身刑法上就存在处罚买方与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况,比如贩毒与吸毒中的吸毒者,其行为只涉嫌违法,刑法根本就不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收买妇女的行为,立法者已经给予了严惩,不仅对收买行为进行评价,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数罪并罚后,买卖行为的刑罚其实也相差无几。

    2、车教授认为单一收买被拐妇女行为,情节并不恶劣至重罪。收买被拐妇女近乎必然存在由此衍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根据前述的规定就应该数罪并罚,但如果收买被拐妇女后,收买者并不存在这些行为,只看收买这单一行为的话,大家反而可以理解为是收买者将她从拐卖者折磨与控制的状态中解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说是善举,也至少不应该定重罪。

    3、车教授认为刑罚具有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打击拐卖妇女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执法和观念问题,如果片面强调立法上的重刑,反而有可能倒逼出基层工作人员为了不与当地人产生激烈的矛盾,消极解救被拐妇女,或者直接对本应定罪的人采取更轻的行政处罚。收买被拐妇女罪的轻罪化处理,其实给了执法者灵活处理的空间,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就在2022年2月7日晚上,罗教授就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予以回击,文章题目为《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全文6152字。该文火力点较为分散,笔者尝试尽量归纳核心观点进行解读。

    笔者解读:

    1、罗教授首先就共同对向犯与片面对向犯的概念进行区分。先简单理解一下共同对向犯与片面对向犯,共同对向犯中的共同,意味着双方都要接受刑事处罚,而片面对向犯中的片面,就意味着只有单方接受刑事处罚。比如买枪和卖枪,双方都构罪,都要接受刑事处罚所以是共同对向犯,而吸毒和贩毒,只有贩毒构罪,所以是片面对向犯。那怎么判断一条罪名是共同对向犯还是片面对向犯?罗教授提供了一个非常简单地方法,就是看另外一方有没有“自损”。这里的“自损”,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比如买枪和卖枪,买枪的人在买枪之后,除了会接受有关法律评价以外,自己会吃亏吗?完全不会。但是,吸毒和贩毒就不一样,吸毒者作为买方在吸毒后自己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的购买行为已经产生了“自损”,所以在刑法里就不再对他作出同等的法律评价了。同理,还有销售伪劣产品罪,买伪劣产品的那个人即使是故意的,但他买的东西是个“垃圾”,这也属于“自损”,所以就只对卖方构罪。回过头来看拐卖与收买妇女,收买被拐妇女的那一方有“自损”吗?显然是没有的。因此,在共同对向犯的体系之下,收买与拐卖就应当受到相当的刑罚。

    2、罗教授认为,车教授的数罪并罚理论没有考虑到拐卖儿童的情形。收买被拐妇女,确实极有可能发生后续的强奸、拘禁等行为,可以数罪并罚,但收买被拐儿童,根据实际经验,收买者大部分情况都是要抚养孩子长大,当做自己亲生孩子一样对待的。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最高只判三年,那对那些被拐儿童原有的家庭来说,又该如何弥补伤害?并且这种极不对称的刑罚还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即因过了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收买者反而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根据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就不追究法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其追诉时效为5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系状态犯而非继续犯,因此,如果张三收买了一个儿童,在收买之后的5年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5年时间经过,就不能再进行追诉,刑罚的不平等必然会导致追诉时效的失衡,这一点对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3、罗教授认为人不如动物系共同对向犯的体系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不兼容出现的重大漏洞。原文中,罗教授举例,张三买一只大熊猫,一只就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李四买了一个妇女最高才3年,张三买大熊猫的时候不管是杀还是玩都要判10年以上,而李四收买被拐妇女却要看有没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才能判处重刑,这明显很不合理。即使有人主张保护的法益不同,最终落实到犯罪后果不还是可能张三10年以上,李四缓刑原地释放么?这里笔者再举一个例子,当一只大熊猫暴走要杀人时,麻醉针已经来不及了,动物园的管理者会不会直接将大熊猫击毙、击伤来保护人呢?而当人要杀大熊猫的时候,动物园管理者会不会直接通过杀人或伤人来保护大熊猫呢?上述一切不合理的根源就在于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有没有与共同对向犯的理论体系相匹配,有没有做到买卖同罚。

    4、罗教授认为法益应当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应当作为出罪的依据。针对前述车教授的“善意购买论”,罗教授承认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其一直都认为法益应当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应当作为出罪的依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此类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以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的购买珍惜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那么买个媳妇,准备一生一世好好爱她,难道就应该从宽处理吗?这显然不合理。

    笔者总结

    纵观双方你来我往的精彩辩论,笔者认为双方的观点都是正确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而已。车教授认为盲目的修改立法,必然会遭到“反噬”,在民智未开的地区,就算有法也保证不了足够的执法力度,这对那些被拐妇女、儿童来说反而是一种灾难。而罗教授认为,即使存在这种“反噬”,我们还是应该向着更合理更完美的方向追求,即使存在当下的阵痛,只要能让未来更好,有牺牲也值得。虽然,单从提高刑罚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的问题属于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就算如此,刑法也应当有所作为。引用他原文中的话:“我们无力达致一种理想的状况,但并不代表理想没有价值,虽然我们所有努力或许微乎其微,甚至事与愿违,但是努力依然是有意义的。”

    笔者了解到大多数人在这个问题上都支持罗教授的观点,但在这里我想进一步总结一下车教授想告诉大家什么?车教授想告诉大家,如果想彻底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光靠立法是不可能的,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就很少有拐卖收买的事情发生,这并不是因为北上广施行了比偏远地区更加严苛的刑法,而是偏远地区的老百姓们因为贫困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村民,连娶妻生子都是“刚需”,更别提让他们理解被拐卖妇女的绝望与我们的怒不可遏了。因此,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要帮助他们及他们的后代开民智,是要深入到最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就像习总书记强调的:“扶贫必扶智,治贫先治愚,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

    指导老师:江华

    下一篇:“打人事件”背后刑法逻辑与理性思考
    律师的甄别
    识别真假律师
    对律师的错误解读
    以什么标准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律师
    律师表现对于胜诉到底有多大影响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为什么不能给你做胜诉承诺
    如何选择律师
    聘请律师的误区
    找律师,最忌讳说这八句话
    律师不接待的十类当事人
    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你知道律师是如何收费的吗
    同样的事情,律师收费可能会不一样
    律师对刑事案件不能实行风险收费
    委托流程
    国法网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流程
    咨询律师
    国法律师法律事务受理大厅
    律师服务大厅
    诉讼代理法律事务中心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中心
    律师专项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 CNLAWWEB.NET 2008-2025   |   国法网版权所有,关于我们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工信部ICP备案:渝ICP备08101889号-3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