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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WWW.CNLAWWEB.NET2026-08-03 08:18:36来源:司法部官网作者:司法部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出境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为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交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推进,出境入境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挑战新问题,迫切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出台《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加强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我国公民因旅游、探亲、经商、留学等需要出境。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威胁我出境公民人身安全,有必要及时完善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二是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外国人入境人次不断增长,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问题,有必要完善入境审查、不准入境等措施。三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在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服务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中介服务机构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必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问:《规定》在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后的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方面,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提醒提示。要求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完善出境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要求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对确需前往的提醒其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加强安全防范,必要时劝阻其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

    问:《规定》在规范我国公民出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人数不断增长,实践中出现了上当受骗出境或者虚构事由非法出境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者违规出境后向境外非法转移技术,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出境管理,要求出境人员申请出境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另一方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完善不准出境情形,对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问:《规定》在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入境管理。要求入境人员申请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完善不准入境情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明确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三是强化入境反制措施实施。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规定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建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考虑。

    答:近年来,我国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在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服务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机构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危害国家出境入境管理秩序,迫切需要完善制度规范。《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二是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保证中介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具备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保障等条件。同时,明确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有效保护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行为。

    问:《规定》在加强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更好保护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加强对出境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规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明确作出不准出境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按照决定机关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出境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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