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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法院四个案例入选2025年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CNLAWWEB.NET2025-11-08 22:08:45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市老龄办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职能作用,近日,市老龄办联合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征集并遴选了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0个予以发布。市五中法院办理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甲等八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1)、巴南区法院办理的“申某与苏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案例2)、南川区法院办理的“杨某某诉陈甲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案例3)、奉节县法院办理的“乔某利诉乔某和赡养费纠纷案”(案例4)入选。

    当前,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涉老纠纷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老年人在数字融入、财产保护及安全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与风险。本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新型诈骗、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涵盖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法律领域。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前涉老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也彰显了司法、行政及社会各界在依法护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通过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广大老年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我市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不断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甲等八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创新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履行方式保障农村老人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毛某甲从案外人处获得重庆市江津区、武隆区、巫山县等地镇(街)开启电子医保凭证申领激活和推广工作的许可,并邀约被告刘某、毛某乙、何某、杨某涛、秦某节、彭某龙、周某等人专门成立团队开展工作。在协助配合使用非智能手机的农村老年群体激活电子医保凭证过程中,前述8人擅自留存、秘密使用该农村老年群体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等账号并予以出售牟利。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8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毛某甲等8名被告协助注销案涉317个支付宝账号、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各自所在地养老机构提供公益劳动服务等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毛某甲等8人利用协助使用农村老年人激活电子医保凭证的便利,擅自留存、秘密使用前述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出售牟利,严重侵犯农村老年群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尤其是,支付宝账户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农村老年人的个人信息面临被冒用的高度风险并可能成为下游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工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的侵犯。毛某甲等8人应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毛某甲等8名被告同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协助注销案涉317个支付宝账号、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分别自调解书生效后三年内为各自住所地养老机构提供13次至73次不等的公益劳动服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并确认)等义务。法院经审查并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并以创新方式消除信息风险的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农村老人防骗意识普遍薄弱,个人信息易受侵害的背景下,毛某甲等8名被告利用协助激活电子医保凭证之便利,擅自留存并使用老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高度敏感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出售牟利,严重侵害农村老人合法权益。本案创新性地将调解协议内容拓展至“行为修复+公益劳动”,不仅责令侵权人协助注销案涉支付宝账户以消除再侵害危险,更引入公益劳动机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为养老机构提供实质性服务,该做法跳脱传统经济赔偿的局限,强化了侵权矫正与社会修复双重功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从“事后救济”向“源头防治+实质修复”转变,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申某与苏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明确部分权利人对未分割不动产享有合法居住权

    【基本案情】

    彭某与申某系母子关系。苏某(1943年出生)与彭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此时申某已成年,但婚后各方共同居住生活。现登记于申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农村房屋及以彭某(户)名义依法申请合法修建但尚未办理产权农村房屋均于2007年开始修建,两房屋系共同规划整体修建。整栋房屋规划审批使用土地面积包含了苏某个人应获得审批部分,苏某全程参与案涉房屋的修建并有出资行为。房屋建成后,苏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至今,且无其他住房。2022年,苏某(时年近80周岁)与彭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但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现申某主张其系案涉整栋房屋所有权人,苏某无权居住,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搬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苏某与彭某婚后与申某共同居住生活。案涉房屋于2007年开始修建,苏某参与了整栋房屋的修建并实际出资。第二,现登记在申某名下的房屋仅系案涉整栋房屋部分并非全部,余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部分,系由彭某(户)经依法审批获得,该规划审批使用土地面积包含了苏某个人应获得审批部分。第三,案涉房屋系整体规划一并修建,从使用功能上来说,具有一体性。苏某与彭某离婚时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申某、苏某以及彭某也未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苏某对诉争房屋享有财产权利。故苏某并非无权居住,遂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居”的典型案例。居住问题关乎基本民生,尤其对高龄老人而言,居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其生活安宁与人格尊严。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房屋的出资、修建背景、土地审批情况及实际使用状况,认定苏某作为房屋共建出资人及土地审批权益人,对案涉整体房屋享有财产性权益,其居住具有合法基础。苏某年近八旬,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法院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群体的倾斜保护,以实质正义弥补形式审查不足,为同类涉老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弘扬敬老风尚、促进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3

    杨某某诉陈甲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子女应当返还属于老年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基本案情】

    老人杨某某有陈甲、陈乙两子女。杨某某一直独居在某村的老房生活,自2015年到陈乙家中生活。2022年,前述老房被征收,陈甲获得了100余万元的拆迁安置赔偿款,其中包含了杨某某的安置补偿款15万余元。陈甲未将杨某某接至新购商品房生活,也未向杨某某支付其安置补偿款。后因双方协商不能,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甲支付其安置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了杨某某应享有的安置补偿款为15万余元,陈甲取得安置补偿款后随即购买某小区新房,虽其表示愿意将母亲杨某某接至新房一起生活,但在其母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既未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又未将剩余的安置款存入其母亲银行账户,损害了其母亲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判决陈甲返还杨某某安置补偿款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体现。老年人的财产权利是其安享晚年基本保障,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仅应在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方面尽心尽力,更应尊重并保障老年人对自身财产的自主支配权。家事案件中涉征收安置补偿的纠纷,往往兼具亲情伦理与财产争议的双重属性。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厘清安置补偿款归属时,既严格依据协议约定,也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明确子女不得以“共同生活养老”为由剥夺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该判决在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倡导了尊老敬老、依法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对类案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案例4

    乔某利诉乔某和赡养费纠纷案

    ——尊重老年人对适宜养老方式的选择权

    【基本案情】

    乔某利育有长子乔某平、次子乔某和、三子乔某明,三兄弟曾口头约定轮流照顾父亲乔某利。随着乔某利生活愈发难以自理,日常照料难度加大,其生活习惯与子女也存在差异,其选择前往养老院接受专业照护。乔某平、乔某明尊重父亲意愿,并以支付养老院费用的形式承担赡养费,但乔某和认为应按原约定将父亲接至家中照料,拒绝支付养老院费用。乔某利表示,其健康状况确需专业照护,在养老院居住更符合其生活习惯,还有同龄朋友相伴,养老院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坚持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因乔某和未支付养老院费用,乔某利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系家事纠纷,法理与情理交织,法官优先采用非对抗的调解方式,倾听诉求、共情疏导、释法明理,让乔某利与乔某和相互理解对方真实意愿,综合考虑乔某利的客观需求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乔某利继续在养老院生活,乔某和以按月支付养老院费用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模式多元,老年人有权根据自身状况和生活意愿,选择真正适宜的养老方式。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在于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更在于尊重并保障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乔某利选择机构养老系基于实际护理需求与生活意愿,未超出合理范围,亦未加重子女负担。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纠纷,既维护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自主决定权,也引导子女在理解与包容中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彰显司法在家事纠纷中“修复亲情、尊重意愿”的价值导向,为推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提供了生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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