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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索 号 :800100 / 12552 主题分类 :应用法学 / 法律适用
    发布机构 :国法网【WWW.CNLAWWEB.NET】 成文日期 :2013-10-03 23:17:57
    信息标题 :第八十四条 扭送
    引 证 数 :0023 次 有 效 性 :有效
    第八十四条 扭送
    WWW.CNLAWWEB.NET   发布日期:2013-10-03 23:17:57   编著: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第八十四条 扭送

    条文内容

    第八十四条 内容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声明:上述部分信息系依据法学专业资料整理汇编,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专业信息,并不代表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同其观点、证实及描述,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负责,亦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如涉及信息内容、版权或者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如涉及具体案件委托或法律事务代理,请通过我们律师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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