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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师书馆 > 刑事诉讼法 > 第五编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正文
    检 索 号 :800100 / 22347 主题分类 :应用法学 / 法律适用
    发布机构 :国法网【WWW.CNLAWWEB.NET】 成文日期 :2017-11-21 21:24:13
    信息标题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
    引 证 数 :00157 次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
    WWW.CNLAWWEB.NET   发布日期:2017-11-21 21:24:13   编著: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

    条文内容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实施 法释〔2012〕21号)

    第五百四十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声明:上述部分信息系依据法学专业资料整理汇编,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专业信息,并不代表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同其观点、证实及描述,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负责,亦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如涉及信息内容、版权或者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如涉及具体案件委托或法律事务代理,请通过我们律师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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