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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索 号 :800100 / 7101 主题分类 :应用法学 / 法律适用
    发布机构 :国法网【WWW.CNLAWWEB.NET】 成文日期 :2010-12-29 14:38:59
    信息标题 :第一百五十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
    引 证 数 :00109 次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百五十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
    WWW.CNLAWWEB.NET   发布日期:2010-12-29 14:38:59   编著: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二百六十七条 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修订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百五十九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第二百六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声明:上述部分信息系依据法学专业资料整理汇编,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专业信息,并不代表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同其观点、证实及描述,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负责,亦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如涉及信息内容、版权或者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如涉及具体案件委托或法律事务代理,请通过我们律师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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