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周泉泉为我们分享自媒体账号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数字经济时代,自媒体账号已成为兼具人身属性、财产价值与社会影响力的新型虚拟财产。因账号注册与运营分离、合作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合伙散伙等引发的权属争夺、收益分割纠纷持续高发,司法实践面临“形式注册与实质投入冲突”“契约自由与人格利益平衡”“平台规则与司法裁判衔接”等多重难题。本期聚焦于自媒体账号的属性特征,通过对自媒体账号权属分割所涉及场景展开类型化、体系化的分析,厘清覆盖多种法律关系、彼此衔接调和的裁判参考思路。
01问题提出:涉自媒体账号纠纷的四类典型场景
虽然自媒体账号所属的各类平台多通过用户服务协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仅限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转让”,但并不影响司法裁判中对于使用权、控制权归属的认定以及对当事人账号移交、变更实名协助义务的处理,为便于行文,本文仍以“权属争议”表述。从司法实践看,涉自媒体账号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合作、个人合伙、职务行为、账号买卖租借等领域。从诉讼请求来看,呈现较为明显的规律性。自媒体账号争议主要集中于权属确认、收益分割、侵权损害、合同解除四大诉求。其中,账号归属是贯穿所有纠纷场景的核心问题,高发于四类典型场景。
一、职务运营场景
该类场景主要为员工在职期间以个人名义注册账号,由公司提供资源、资金、团队运营,员工离职后主张账号归个人所有,公司主张归单位所有。例如,某员工受公司指派以个人实名注册百万粉丝短视频账号,公司投入数十万元推广费用,提供拍摄器材、团队协作,内容以公司业务为主,员工出镜占比约30%,离职后员工删除大量视频致账号内容价值贬损。此类案件中,账号价值主要来源于单位资金、资源、团队投入,员工注册、发布均属职务行为,不享有独立权属。
二、MCN商业合作场景
MCN(Multi-Channel Network),全称多频道网络机构,是一种源于专注于网络内容创作者经纪与运营的新型商业模式。MCN机构为签约创作者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包装、营销推广、粉丝运营、平台对接、商业变现及版权保护等全链条服务,是连接内容创作者、网络平台与品牌商的关键环节。
MCN商业合作场景主要为经纪公司与主播、达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账号归属、孵化投入、收益分成与违约条款,合作破裂后,一方以格式条款无效、人身依附性为由拒绝交付账号,另一方主张依约确权并追责。例如,“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83-002)中,某启传媒与美食博主葛某飞约定账号双方共有,单方违约视为放弃所有权。后葛某飞擅自改密、交予他人运营。法院认为,平台“仅限本人使用”属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当事人内部财产约定效力,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对于双方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归属的,应当在查明违约事实和违约方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账号归公司,葛某飞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伙共同运营场景
该类场景主要为平等主体间口头或简易协议共同创设、运营账号,无明确权属约定,合作终止后,就账号归属、价值补偿、流量分成产生争议。此种情况下,合作一方仅协助实名认证,未实际运营、未投入、未分取收益的,司法裁判不应唯注册信息论,而是应重点审查实际运营、价值贡献、粉丝信赖,遵循“谁创造、谁享有、合理补偿”原则。
四、账号流转与侵权场景
该类场景主要为账号买卖、租借、委托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人实施引流、改密、屏蔽内容、侵占收益等行为,损害注册人或真实权利人利益。例如,某社交平台账号由相关团队人员在某MCN机构成立前注册,后由粉丝长期经营并获得巨大的潜在价值,某MCN机构注册成立后以非法手段控制了涉案账号的账号、密码。虽然MCN机构辩称该注册及实际运营人属于机构的兼职人员并领取过兼职报酬,法院仍认定该兼职收入的金额、发放期间与账号的持续时间、成本投入及对涉案账号价值积累的实质贡献之间并不相称。实际使用人长期运营、形成稳定粉丝与内容生态的,应优先保护既成运营秩序与信赖利益。
上述纠纷的共性难点在于:账号兼具人身依附性、财产价值性及社会公共属性,名义注册人与实际运营人可能存在分离,而纠纷产生的不同场景将直接影响相关的使用行为受何种规范调整、相关规范的效力评价因素等。因此,裁判需在形式外观与实质贡献、意思自治与公平诚信、私人权益与公共秩序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02 审理逻辑:内外部关系区分与权属分层认定
审理此类纠纷,应遵循“先定关系、再定权属、后定责任”的递进思路,分别处理内部权利义务与外部平台治理争议,确保法律适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一、规则框架:内外部关系区分评价
内部关系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合同、合伙、劳动关系最为常见。审理涉内部关系自媒体账号纠纷案件时,应立足于自媒体账号的特性,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效力、格式条款等规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依据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一方实施隐匿账号、修改密码、恶意引流、贬损账号价值等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权利人可择一主张救济;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可综合账号流量、收益、影响力、侵权过错、持续时间等进行认定。
外部关系调整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审理涉外部关系自媒体账号纠纷案件时,应尊重平台基于服务协议实施的治理权限,包括封禁、限流、下架、实名认证等管理行为,同时审查平台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确保适当、必要、均衡。平台“禁止转让、仅限本人使用”多为管理性规范,不当然否定民事流转行为的效力;司法审查应兼顾账号实际运营秩序与粉丝信赖利益,避免以“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机械认定违约。
二、权属认定:“约定优先、实质贡献、动态平衡”
(一)有明确约定:依约认定,兼顾人身依附性例外
当事人对账号归属、控制权、收益权、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如果账号与主播个人具有高度的人身绑定性,以个人IP、肖像、声音、表达风格为核心价值,粉丝粘性基于特定自然人形成,且机构未充分举证投入孵化、推广、资源支持的,不宜仅依据格式条款判令账号归机构所有。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场景类型化裁判
1. 职务行为场景
职务行为场景下应优先保护单位的商业投入。核心判断标准为账号价值主要来源于单位资金、资源、平台、团队、运营投入,而非员工个人影响力。以个人名义注册,按单位指令运营,由单位享有收益、承担成本的,账号归公司所有;员工仅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其注册、登录、发布行为属于职务履行,不享有独立权属。
2. MCN合作场景
MCN合作场景下应坚持契约诚信与人格利益平衡。协议清晰,非格式条款,机构实际投入孵化、培训、流量扶持的,按约定确认权属;账号以主播个人IP为核心、内容高度人格化、粉丝基于个人信任关注的,人身属性优先于财产约定,更宜判归主播,由主播对机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3. 合伙运营场景
合伙运营场景下应穿透注册外观,保护实际贡献。遵循“共同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综合出资比例、运营时间、内容创作、推广投入、价值贡献确定账号归属,不简单以实名认证定归属;可采用“账号归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实现物尽其用、价值最大化。
4. 账号流转场景
账号流转场景下应维护交易稳定与信赖利益。平台禁止性条款不导致民事合同当然无效;长期稳定实际运营、支付对价、形成新的占有使用事实的,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与现权利人,原始注册人仅可主张合同责任,不得随意取回账号。
三、配套责任:收益分割与赔偿范围
在解决账号归属问题的同时,通常还需对账号使用过程中已经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故需要建立配套的经济利益分割思路。
关于收益认定与分割,首先应明确自媒体账号收益涵盖全部可变现财产利益,包括直播打赏、带货佣金、广告收入、平台补贴、商业合作收益及账号增值利益等。在分配规则上,当事人对收益分成、结算方式、归属主体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简单以注册人、实名信息确定收益归属,而是穿透外观审查实际贡献,按照“谁投入、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处理。职务运营类账号收益归属于实际投入资源、承担成本的单位,员工仅获取劳动报酬;合伙共同运营账号,按照出资比例、运营参与度、内容创作贡献、推广投入等因素分割收益;高度人格化个人IP账号判归主播的,由主播享有主要收益,仅需对机构孵化、推广等实际投入予以合理补偿;委托实名、账号流转场景中,收益归属于长期实际运营、创造账号价值的主体。对于一方擅自隐匿、截留、侵占收益的,法院判令全额返还,无法精确核算的,可参照账号历史月均收益、同类账号变现标准、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同时支持因恶意行为导致账号价值贬损、收益下降的可得利益赔偿。
关于违约责任认定,常见违约行为包括擅自修改密码、抢占账号控制权、拒不交付账号,单方终止合作、恶意引流、删除内容,侵占收益、拒绝结算,以及拒不配合变更实名认证、换绑手机等。权利人可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损失填补为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违约金认定方面,应对格式条款约定的畸高违约金严格审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酌减。损失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孵化成本、推广费用、制作投入、被侵占的既得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参照账号正常运营期间的月均收益,结合合理空档期酌定。关于责任承担方式上,包括返还账号、移交运营控制权、协助变更实名认证,返还侵占收益及孳息,赔偿实际损失与账号价值贬损损失,支付合理违约金等,应确保责任承担与违约行为、损害后果相匹配。
03 裁判原则:虚拟财产保护的四大底线规则
一、坚持“物权法定”,依法确定自媒体账号的保护方式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首次确立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独立案由,将其与因传统物权、合同等民事权利产生的纠纷并列,同时在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下细分四个三级案由,即“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此次民事案由修改是人民法院回应司法审判争议、致力于逐步统一裁判尺度的体现。
二、尊重意思自治,合理分配平等主体之间的内部权益义务
对于因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自媒体账号纠纷,更多的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分配。对此应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格式条款等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一方利用其掌握的账号、密码或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隐匿账号、修改账号名称、隐藏屏蔽内容、不当修改内容、引流等操作,导致自媒体账号无法正常运营,进而折损账号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主体可依据双方之间协议,以违约请求权基础主张救济,亦可基于侵权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三、把握动态平衡,明确属性中的“底线”“核心”和“红线”
自媒体账号的人身属性、财产属性与社会公共属性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影响、动态平衡的关系。在审理涉自媒体账号纠纷案件时,应做到既尊重账号运营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又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秩序;既保障账号作为私人财产的流转自由,又防止公共传播责任的落空。
司法裁判应在个案中实现三种属性的动态平衡:人身属性是底线,是账号价值的生成基础;财产属性是核心,是价值的量化实现;公共属性是红线,为前两者的行使划定规范边界。
一是从人身属性向财产属性的转化。主播通过持续的内容创作和粉丝互动,将个人影响力“资本化”为可计量的商业价值。粉丝量、互动率、现金额等数据,成为连接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桥梁。
二是从财产属性向公共属性的延伸。当账号达到一定粉丝规模、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时,其公共属性显著增强。百万粉丝级别的账号,其背后对应的是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承担着更重的公共传播责任。
三是公共属性对人身属性的规范。公共属性要求账号运营者在内容创作中恪守真实性义务和导向性责任,这实质上是对“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
四、倡导绿色原则,促进可持续利用及良好网络生态
绿色原则作为“物尽其用”的价值指引,直接影响自媒体账号的权属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即在权利归属层面,应考虑如何实现账号最大经济价值,避免因权属变动导致粉丝流量等无形资产的无畏损耗,以及如何兼顾账号粉丝等社会公众的信赖期待利益,维护诚信有序的网络空间。
结语
自媒体账号是数字经济重要的虚拟财产。审理涉自媒体账号纠纷案件时,既要坚守契约精神与财产保护,也要尊重人格利益与平台治理规律。通过类型化规则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市场预期、规范MCN与合作运营秩序,为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介绍
周泉泉,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主审的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司法案例、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撰写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多篇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多篇调研文章在法学期刊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