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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项目分包合同中的“陷阱”:固定单价中标后,承诺“按审计比例打折+封顶价”,效力如何认定?

    WWW.CNLAWWEB.NET2026-07-24 14:38:37来源:东鹰律师事务所作者:沈凌杰

    固定单价中标,是分包方的定心丸。

    附件里却强加两条“紧箍咒”——业主结算低于概算就按比例打折、总价不得超过XX万元——这颗定心丸还管用吗?

    近期,我们就曾代理分包方处理这样一起案例:EPC项目总包单位按照固定综合单价招标并确定分包单位,但在签合同时,却在附件中要求分包单位承诺——“配合总包方完成竣工结算,确保总包方结算金额不低于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90%;如最终结算低于90%,则按未达到比例结算分包金额,且分包结算总额不得高于XX万元”。

    工程竣工后,最终结算低于附件预设,总包方拿着附件要求分包方“按比例打折+封顶结算”并主张超付,分包方面临数千万元的结算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我们接过案件后,确立了“合同附件因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应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的代理思路。法院最终认定:附件中的“双重限价条款”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作了实质性变更,双方应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

    本文将从此案出发,聊一聊EPC模式下分包企业的结算“坑”与应对策略,帮助分包企业在签约与履约阶段识别风险、守住底线。

    01 案例还原:一条“配合结算”条款,埋下两颗“雷”

    2020年,某EPC总包方(下称“总包方”)发布招标公告,将某智能化工程发包给某分包方(下称“分包方”)。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分包方中标后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正文同样明确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

    然而,在最终合同盖章环节,总包方却悄悄塞入了一张合同附件11:“分包方承诺:全力配合总包方竣工结算工作,并承诺总包方关于该系统的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不低于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90%,如最终总包结算金额未达到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90%,则专业分包结算方式为:

    (1) 专业分包结算金额=(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最终总包结算分部分项金额÷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90%),且专业分包结算金额不得高于 XXX万元。”

    工程竣工后,因业主压价等原因,总包方与业主最终结算金额仅为概算金额的71%(即低于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90%)。总包方遂依据该附件,要求分包方按“比例”下调结算:

    分包方经计算,按总包方算法,项目将面临巨额亏损。

    双方核心争议:是否应按附件11进行结算。

    02 代理思路: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

    核心观点: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计价方式)不得通过附件变更,否则不应适用。

    《招标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是维护招投标制度严肃性的核心条款。

    至于什么是“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列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均属于实质性内容。其中,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等)是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要素。(此处进一步可依据2026年6月30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予以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而合同附件中的“配合结算条款”实际产生了以下法律效果:

    第一重限价(比例挂钩):将固定单价结算变更为与业主审计结果挂钩的浮动结算,如未达到概算金额的90%,则业主审减多少,分包方结算跟着同比例减少;

    第二重限价(封顶线):无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固定单价如何计算,结算总额不得突破约定的最高价XXX万元。

    这两项叠加,本质上是在固定单价的基础上“打折计价+总额封顶”,从而替代了“固定单价”,属于对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根本性变更。

    两条限价条款叠加适用,导致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获得的工程款之间严重脱钩,违背公平原则和商业逻辑。

    03 一审法院裁判:背离招投标实质内容、应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结算金额,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智能化工程(会议音视频、舞台灯光系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附件约定了合同结算方式,原告认为应当适用投标文件,被告认为应当适用中标合同附件11,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招投标文件约定了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虽然中标合同也约定了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但是在中标合同附件11中,在“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乘以“最终总包结算分部分项金额÷会议音视频及舞台灯光系统概算金额的 90%”,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作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故判决支持了分包方的结算观点。

    即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中标合同附件11中关于价款调整的条款因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依法不予采纳。可以说,该判决不仅厘清了EPC模式下分包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文件的效力顺位,更守住了EPC模式下作为底层分包结算的最后底线。当然,目前案件正在经历二审,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审法院所确立的上述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原则,无疑为我方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04 实务建议:作为分包单位,如何守住“结算”底线?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分包单位本是合规管理的标准动作。然而,总包单位为了将业主审减、审计核减的风险向下游传递,往往会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精巧的“转嫁条款”。结合上述案例,作为分包单位守住“结算”底线应着重审查以下方面:

    (一)签约前逐条审查附件及承诺书

    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表述:“按业主审计为准”“按比例结算”“封顶价”“不得高于XX万元”“同比例下调”等。发现类似表述,应坚持修改或删除。如总包方坚持要求签署含有风险条款的附件,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书面声明:在签署附件的同时,另行出具书面声明,注明“本附件中的第X条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符,我方保留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的权利”电子邮件确认:

    2、通过邮件向总包方或项目负责人发送确认函:重申“双方仍按中标合同执行结算,附件条款如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

    3、谈判记录:多数情况下,分包方基于自身弱势地位,没有单方宣告涉案条款或附件无效的机会。因此,除前述2条措施外,需着重注意保留双方就附件条款进行谈判的记录(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等),或至少曾就该条款的适用、效力提出过质疑,以此证明该条款系总包方单方强加,并非双方真实合意,这在后续的诉讼举证环节中将尤为重要。

    (二)保留招投标文件原件

    招投标文件是认定“实质性内容”的关键证据。分包企业应当从投标阶段就建立完整的文件保存意识。具体包括:完整保存全套招投标文件,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澄清函、答疑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同时要保存记录招标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开标记录、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公示截图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整个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此外还要保留报价依据,也就是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以及组价明细,这些材料是证明结算依据真实性的核心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央国企因其企业性质,对其自行总承包的项目中的分包工程,普遍采用内部招采平台进行招标。施工单位需通过该平台完成投标报价,并最终确定中标结果。因此,分包企业在保存传统书面文件之外,更应着重留存招采平台上的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注册信息、报名确认、报价提交记录、开标过程截屏、平台生成的中标通知及所有线上往来函件。这些电子痕迹不仅是程序合规的有力佐材,一旦发生争议,也是还原报价意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电子证据。建议分包企业将平台数据的截屏、下载或录屏操作纳入日常管理流程,确保招投标全链条的电子档案与书面文件相互印证,从而筑牢证据防线。

    (三)发现争议时主动提起诉讼

    如已签署类似条款,且无法与总包正常结算,建议主动起诉或仲裁,请求确认条款无效,依据原招投标文件或中标合同主张工程款,避免被动等待总包方索赔。

    写在最后:本案的启示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负。在EPC项目“大包干”模式下,下游分包方的结算权益更容易因总包方的“内部平衡”而受损。这份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合同附件的“精巧设计”,不能逾越《招标投标法》的“大框架”。 只有尊重招投标确定的计价规则,才能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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