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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个RoHS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要点解读和应对建议

    WWW.CNLAWWEB.NET2025-08-29 08:52:29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李政浩 倪贝丫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和绿色制造政策的不断强化,电器电子制造企业正面临更严格的环保合规要求。2025年8月,一项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1](GB 26572–2025,“新国标”)正式发布,这是我国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领域制定的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无论是从事整机制造,还是提供零部件、原材料配套的企业,都需关注这一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简称“RoHS”)的最新规定。本文将解读新国标的发布背景和主要内容,并结合既有法律法规体系,说明该标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影响,对企业提出应对建议。

    01《新国标》发布背景

    自2000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相继出台RoHS法规,以控制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我国早在2006年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开启对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管控。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出台《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3](“管理办法”),建立了达标管理目录、合格评定、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控制度。该制度要求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子电器产品满足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并通过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开展合格评定,将结果上传至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接受监督[4]。这一系列措施奠定了我国RoHS体系的基础。

    目前,《管理办法》配套有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及一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24)。但现行标准存在两方面局限性:其一,法律约束力不足。推荐性标准的非强制性质导致其约束力较弱,尽管部分企业通过自愿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进行合规,但行业整体的合规意愿和水平参差不齐。其二,架构不便,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分别规定在两项不同的标准中,给企业在生产制造、产品检测认证及政府市场监管等环节带来了不便[5]。在此背景下,2025年8月国家正式发布的《新国标》是RoHS领域内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于2027年8月1日起实施。其推出标志着我国RoHS管控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制造业绿色转型产生重大影响。

    02《新国标》解读: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与差异化监管

    《新国标》明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6]。电器电子产品范围广泛,涵盖日常使用的各类家用电器、通信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工业电气设备等。同时,《新国标》将产品分为I类和II类两大类别,并实施差异化管控[7]:

    I类产品:指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是监管的重点。此类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新国标》第5章)和标识要求(《新国标》第6章)。当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第一批达标管理目录,包含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等12种产品[8]。

    II类产品:指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这类产品暂不强制要求限量达标,但必须满足标识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也鼓励II类产品主动符合限量要求,提早实现有害物质达标。随着监管逐步升级,不排除II类产品未来可能被纳入目录成为强制达标对象[9]。

    2. 限量要求

    《新国标》第5章及附录A提出了限量要求,将管控的有害物质种类由6种扩展至10种,新增了4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并对每种物质在产品中的最大允许含量设定了强制限值要求[10]。在测试要求层面,《新国标》引用了最新的检测方法标准(GB/T 39560系列)[11],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并配套规定了符合性判定要求和规则[1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述I类产品,含量超限即违规,所有部件及材料中的10种物质均不得超过限值,否则根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产品将被视为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而对于II类产品,即使含有超限的物质仍可暂时销售,但必须如实披露[13]。

    3. 标识要求

    《新国标》第6章则提出了一系列标识要求,包括使用图片标志[14];提供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信息表,逐项列明各限用物质的含量情况[15];遵循标志、信息表和风险提示的具体标注方式[16];保存证明信息表的技术支持文档,保存期为自产品停产后不少于3年[17]等。第6章的标识要求同时适用于I类产品和II类产品,同时也为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履行标识义务提供了灵活空间。例如,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和用于已售电器电子产品维修、 退换等售后服务备件, 可以不进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18];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采用数码形式将标志和信息表内置于带有图像显示功能产品系统软件中[19]以及采用二维码的方式使用户通过扫描查看信息表等[20]。《新国标》对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可追溯,否则或将面临法律处罚和消费者信任危机的双重风险。

    4. “2+1”年适应期

    考虑到标准切换对产业的影响,《新国标》设置了“2+1”实施方案,即2年过渡期和1年库存产品消纳期。具体而言,标准自批准发布后预留2年的准备期,2027年8月1日起正式对新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实施强制管控。且在此日期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存量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2028年7月31日。换言之,企业有额外1年的宽限期处置库存[21]。这一过渡安排为企业技术改造、库存清理预留了一定缓冲时间。但过渡期并不等于观望期,企业仍应抓紧行动确保按时达标,以在截止日期前做好准备工作,完成合规动作。

    03企业的应对建议

    《新国标》生效后,将与《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我国RoHS管控的主要框架。《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确立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执法监管机制。根据《管理办法》第9-16条规定,企业在产品全链条均需履行环保义务:设计环节应优先采用环保方案;生产环节应限制或淘汰有害物质使用,不得出厂或销售不合规产品;进口环节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接受检验检疫;销售环节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22]。企业从事生产进口活动,还需在产品或说明中标注有害物质信息和环保使用期限[23]。《管理办法》第19条则明确,若企业违反前述要求,将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国标》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细化了技术要求,使前述管理办法的原则义务有了量化依据和评判标准。一方面,达到国标即为合法合规,企业需确保适用产品满足《新国标》的限量和标识要求,这是市场经营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违反国标即属违法,若适用产品经检测含有超限量的禁限物质、未按规定标注RoHS标识或提供虚假信息,监管部门可依据《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予以查处。

    鉴于此,对于我国电器电子企业而言,《新国标》带来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产品成分达标压力:《新国标》增加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部分企业目前生产销售的适用产品有可能未达标。如果这些超标物质不及时替换,将无法满足I类产品限量要求,未来也不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即便暂属II类范围,随着管控目录扩展,相关产品可能仍需迈过达标门槛。因此企业面临原材料配方升级的技术压力,需要与供应链合作开发环保替代材料,以防将来面临淘汰风险。

    标识与信息披露义务:《新国标》强化了产品标识和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必须准确制作并标注RoHS标识、编制有害物质含量表,并确保以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方式披露。这对企业合规提出了管理挑战:一方面,信息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实反映其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另一方面,标识和信息表的制作和体现方式需要在符合《新国标》要求和贴合产品功能设计之间达成统一。

    供应链管理与责任延伸:RoHS合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义务,也对整个供应链提出要求。电器电子产品往往由众多零部件组装而成,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元件材料中若含有限用物质超标,最终成品依然不合规。因此制造商必须将RoHS要求传导至供应链,建议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有害物质限用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成分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这实质上增加了供应链管理难度和沟通成本甚至是组件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机制,防范因供应环节疏漏导致的合规漏洞。

    总体来看,《新国标》的发布,标志着我国RoHS管控的进一步强制化和规范化,不仅为电器电子行业确立了统一、严格的技术底线,也与国际主流标准接轨,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材料与工艺升级、完善标识工作,进一步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电器电子企业应在过渡期内高效完成体系改造、强化供应链合规和信息披露,在绿色环保的经济发展中抢占先机。

    脚注:

    [1] 全文请见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279928A31DAA3737BD0205BD3A0A4857

    [2] 请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564130.htm

    [3] 请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65677.htm

    [4] 请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制定首个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强制性国家标准》,https://wap.miit.gov.cn/jgsj/jns/qjsc/art/2025/art_d462f47ddd864d548b3be475e7c38808.html

    [5] 请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有关情况》,https://wap.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5/art_20647f2e458b4731a4daf99aa3fbb894.html

    [6] GB 26572–2025,第1章。

    [7] 请见GB 26572–2025,第4章。

    [8] 请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https://www.miit.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oldfile/miit/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4/c6086848/part/6086863.pdf

    [9]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计划在未来“有序扩大中国RoHS管控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及有害物质种类”,请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制定首个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强制性国家标准》,https://wap.miit.gov.cn/jgsj/jns/qjsc/art/2025/art_d462f47ddd864d548b3be475e7c38808.html

    [10] 请见GB 26572–2025,附录A.

    [11] 请见GB 26572–2025,5.2.

    [12] 请见GB 26572–2025,5.3.

    [13] 请见GB 26572–2025,第4章;《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14] 请见GB 26572–2025,6.2.

    [15] 请见GB 26572–2025,6.3.

    [16] 请见GB 26572–2025,6.4.

    [17] 请见GB 26572–2025,6.5.

    [18] 请见GB 26572–2025,6.1.2.

    [19] 请见GB 26572–2025,6.4.5.

    [20] 请见GB 26572–2025,6.4.6.

    [21] 请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有关情况》,https://wap.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5/art_20647f2e458b4731a4daf99aa3fbb894.html

    [22] 请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9-11,16条。

    [23] 请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1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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