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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世钧:有限认罪认罚视域下的律师辩护边界

    WWW.CNLAWWEB.NET2026-08-04 14:53:31来源: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作者:倪世钧

    摘要:有限认罪认罚案件留存事实、法律、量刑层面的争议,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有限认罪认罚场景下律师辩护,却存在空间被压缩、辩护边界模糊、有效辩护缺位、辩护策略僵化等突出问题。本文以有限认罪认罚的三类司法形态为切入点,界定该场景下律师辩护的合法边界,剖析当前辩护工作的现实困境,厘清认罪认罚合意与律师独立辩护的法理关系,探索律师辩护空间的拓展路径,助力轻罪治理体系下有效辩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有限认罪认罚;律师辩护;独立辩护权;有效辩护;控辩协商

    一、引言

    所谓有限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放弃部分抗辩权利、认可核心或部分指控事实,但对剩余事实认定、罪名定性、量刑幅度、程序适用存在合理异议。

    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普遍将认罪认罚等同于放弃辩护权,认为被追诉人一旦作出认罪认罚表示,律师即不得再提出抗辩意见,导致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被边缘化。更有甚者,如律师提出认罪认罚之外的辩护意见,法庭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如当事人回答同意,则法庭不认可其认罪认罚;如当事人回答不同意,则置律师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现有学术界,专门针对有限认罪认罚场景的辩护空间、行权边界、策略优化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匮乏。故本文拟立足有限认罪认罚的实践特征,精准界定律师辩护的合法边界,深挖辩护权行使的现实梗阻,为刑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撑与实务指引。

    二、有限认罪认罚的司法实务形态

    司法实践中,有限认罪认罚可粗略划分为三类:

    (一)、事实层面的有限认罪认罚。此即被追诉人自愿供述、认可部分犯罪事实与涉案行为,但对指控的剩余事实、涉案数额、因果关系、主从犯地位、危害后果等关键事实存在合理异议。例如,被害人死亡,被追诉一认可自己有持刀捅刺的行为,被追诉二认可自己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但两被追认均不认可自己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

    (二)、法律评价层面的有限认罪认罚。此即被追诉人对全部案件事实、行为经过无异议,但对罪名定性、一罪与数罪、既遂与未遂、加重情节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例如,被追诉认可自己有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捅刺的行为,但辩称自己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呼救、害怕案情暴露,实无劫财的目的与动机,故而不认可抢劫罪的指控。

    (三)、量刑与程序层面的有限认罪认罚。此即被追诉人认可全部事实与罪名,仅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罚金数额、缓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存在异议,拒绝签署完整认罪认罚具结书。例如,被追诉人认可自己所在科室骗取国家医保资金9000余万元,也认可自己从中获利50余万元,但不认可2-3年的量刑建议,理由是获利之中,有自己的劳动报酬,不应全部计为非法所得。

    三、现有司法实务对有限认罪认罚的认知偏差

    有限认罪认罚的正式司法文件,最早见于2019版“两院两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该文件已于2026年4月进行了修订,但对有限认罪认罚的条款表述,未作任何调整。

    由于前述司法文件缺乏具体规定,司法实务界存在:

    (一)认罪即禁辩:压缩合法辩护空间

    当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司法思维是,只要认罪、即无辩护。在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要被告人作出部分认罪表示,部分法官、检察官便否定律师的抗辩权利:将律师对存疑事实的质证、罪名异议、量刑抗辩认定为 “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拒不悔罪”,进而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甚至缩减被告人从宽幅度、否定认罪认罚情节。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导致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律师合法的独立辩护行为被变相限制,形成 “不敢辩、不能辩、辩无用” 的司法现状,严重混淆了有限认罪认罚与完全认罪认罚的制度边界。

    (二)行权边界模糊: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合意冲突

    有限认罪认罚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部分合意、律师独立抗辩,实践中二者极易产生冲突,导致律师辩护边界模糊、行权混乱。一方面,部分律师过度行使独立辩护权,在当事人自愿认可罪名、量刑的情况下,强行开展无罪辩护、全面对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超出有限认罪认罚的辩护边界;另一方面,多数律师陷入保守误区,为避免与司法机关冲突、契合当事人部分认罪意愿,主动放弃合法抗辩权利,仅开展形式化辩护,导致辩护流于表面。目前立法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有限认罪认罚场景下独立辩护的行使边界,未厘清 “当事人部分认罪” 与 “律师局部抗辩” 的适配规则,导致律师辩护行权无据、尺度混乱。

    (三)辩护形态僵化:分层精准辩护严重缺失

    实务中律师对有限认罪认罚的三类形态缺乏区分意识,辩护策略同质化、僵化问题突出,无法适配不同案件的辩护需求。对于事实争议型案件,律师忽视证据质证与事实抗辩,仅单纯协商量刑;对于法律争议型案件,放弃罪名辨析与法律适用辩论,盲目认可公诉机关定性;对于量刑争议型案件,缺乏精细化量刑辩护与协商博弈,被动接受不合理量刑建议。同时,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多数值班律师仅完成具结见证、程序性告知工作,不参与案件实质审查、争议抗辩与量刑协商,形式化辩护、无效辩护泛滥,完全无法适配有限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辩护需求。

    (四)控辩机制失衡:协商话语权缺失、辩护效力不足

    认罪认罚协商由检察机关主导,控辩双方地位天然不对等,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协商话语权严重缺失。一是协商单方化,检察机关多依据自身指控标准出具量刑建议,未充分听取律师对争议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协商流于形式;二是辩护意见采纳率低,司法机关对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局部抗辩意见认可度极低,普遍以 “被告人已认罪” 为由驳回辩护观点;三是程序救济缺失,律师合法辩护意见被无故否定、协商权利被侵害时,无专门的程序救济渠道,辩护效力难以保障。

    (五)程序适配不足:审判实质审查弱化、辩护无支撑

    审判阶段是律师辩护的核心保障环节,但当前有限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庭审实质化缺失的问题。对于存在事实、法律争议的有限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多参照完全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庭审流程,弱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未对控辩争议焦点进行实质审查。庭审程序的简化,直接剥夺了律师当庭质证、辩论、说理的平台,导致庭前辩护成果无法在庭审中落地,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

    四、有限认罪认罚下律师辩护的合法边界

    界定辩护边界的前提是明确行权边界,杜绝过度辩护与无效辩护,实现独立辩护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配衔接。

    (一)事实争议型

    对于事实层面有限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边界为 “认无争、辩有疑”。对被告人自愿认可、证据确实充分的无争议事实,不得随意抗辩、强行无罪辩护;对存疑事实、证据瑕疵事实、超额指控事实,有权独立开展质证、抗辩、举证辩护,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否定不实指控事实,该辩护行为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二)法律争议型

    对于法律评价层面有限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边界为 “尊重事实、独立辩法”。完全尊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与认可,不得否定既定事实;针对公诉机关罪名定性错误、法律适用偏差、情节认定不当等问题,律师有权独立开展法律辩论、罪名辨析,该法律抗辩不属于 “拒不认罪认罚”,属于合法的专业辩护范畴。

    (三)量刑程序争议型

    对于量刑、程序层面有限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边界为 “认事认罪、辩量刑程序”。认可案件事实与罪名定性,坚守认罪认罚基础合意;针对量刑建议畸重、从宽幅度不足、遗漏从轻处罚情节、程序适用不当等问题,有权开展精细化量刑协商、庭审量刑辩论,有权拒绝签署不合理具结书,属于合法的认罚异议权行使。

    (四)通用型

    律师辩护不得突破制度底线,禁止在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开展全面无罪辩护、全盘否定认罪合意;禁止利用辩护权恶意拖延诉讼、捏造争议事实、规避刑罚处罚;禁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强行开展不必要抗辩,损害当事人从宽权益。

    五、构建分层分类的精准辩护体系

    针对三类有限认罪认罚形态,建立差异化、精准化辩护策略,彻底摆脱同质化无效辩护。

    1.事实争议型案件:聚焦证据辩护。律师重点审查证据三性、排查非法证据、核对涉案事实与指控事实的差异,针对存疑事实开展质证辩论,剔除超额、不实指控事实,坚守案件事实底线,最大化缩减犯罪认定范围。

    2.法律争议型案件:聚焦专业法律辩护。重点开展罪名辨析、罪数认定、犯罪形态辩护,通过专业法律说理纠正公诉机关法律适用错误,在不否定认罪事实的基础上,实现轻罪定性、去除加重情节的辩护效果。

    3.量刑争议型案件:聚焦精细化量刑协商。全面梳理自首、坦白、退赃、谅解、初犯偶犯等全部从宽情节,精准计算量刑基准,针对量刑建议瑕疵开展庭前协商、庭审辩论,争取合理量刑幅度与缓刑适用,保障量刑公正。

    同时,严格区分委托辩护与值班律师职责,强化委托律师的实质辩护权,杜绝值班律师形式化见证,推动值班律师向实质法律帮助、争议辩护、量刑协商转型。

    此外,应明确有限认罪认罚场景下律师独立辩护的优先性与合法性,确立 “事实合意不阻却法律抗辩、局部认可不否定整体辩护” 的核心规则,即:

    一方面,赋予律师有限独立辩护权:当事人认可部分事实、罪名的,不影响律师针对争议内容开展独立辩护,辩护行为合法有效,不受当事人部分认罪意思的约束。另一方面,建立沟通合意机制,律师开展抗辩辩护前,应当充分向当事人释明辩护方案、法律后果,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行使独立辩护权,避免辩护冲突,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六、结语

    有限认罪认罚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常态化实践形态,打破了 “全有全无” 的认罪认罚二元格局,为刑事律师辩护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与实务阵地。在协商性司法模式下,有限认罪认罚不是辩护的终点,而是精准辩护的新起点。

    当前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面临的空间压缩、边界模糊、策略僵化、效力不足等困境,本质是协商效率与辩护公正的价值失衡、制度规则与司法实践的适配脱节。破解辩护困境、拓展辩护空间,既要矫正机械司法的片面认知、明确独立辩护的合法边界,也要构建分层精准的辩护策略、平等高效的控辩协商机制,通过庭审实质化激活辩护权效能、通过制度配套保障有效辩护落地。

    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规范有限认罪认罚场景的律师辩护行权、拓展合法辩护空间,既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繁简分流的效率价值,又能坚守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推动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规范化、精细化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倪世钧,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获得者,重庆市律师协会“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获得者。

    【注释】

    [1] 陈光中.协商性司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J].中国法学,2019 (02):18-36.

    [2] 卫敏.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权被限缩的消极后果及归正路径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 (01):78-89.

    [3] 周新.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困境与重塑 [J].法学评论,2024 (03):98-107.

    [4] 金帅.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实现路径 [J].中国律师,2025 (02):36-41.

    [5] 孔令勇.认罪认罚语境下独立辩护权的边界重构 [J].法律科学,2023 (04):156-165.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Z].2019.

    [7] 张杰,陈泽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能动性的优化路径 [J].中国律师,2024 (05):52-56.

    [8] 韩旭.认罪认罚案件无效辩护的识别与救济 [J].法商研究,2025 (03):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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