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公—私”货币互动的法币反思
私人加密货币迅速崛起、法定数字货币加快问世,一场“新型货币战争”正在上演。{1}P275-278长久以来,货币上印制的图案和文字在人们观念中烙下深刻的印记:货币是公权力的产物。[1]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私人加密货币则试图冲击和推翻这种秩序。2008年,比特币诞生,随后各类数字代币层出不穷,私人加密货币的总市值一度超过流通中的美元。全球已有超2万个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2]其中一度包括微软、戴尔、星巴克、汉堡王和特斯拉这样的跨国公司,航天科技公司SpaceX更是接受“狗狗币”支付。萨尔瓦多成为全球首个以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我国则从2013年起就对私人加密货币持否定和打压态度,以捍卫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3]私人货币与公权货币相互竞争、博弈,但两者实际上亦具备双轨相容发展的基础。{2}原本计划推出Libra天秤币(已更名为Diem币)的全球科技巨头Facebook与美国监管部门几轮博弈后,终于决定以美元为锚准,在与公权力合作的基础上推行无国界数字稳定币。“公—私”货币呈现彼此交互的格局,其未来走向是事关人类社会深层次变革的重大命题。
无论私人加密货币在法律上被视为资产还是货币,{3}国家货币正在遭受其冲击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每当私人加密货币的价格疯涨,就表明市场正在抛弃国家货币购入私人加密货币,将数字世界的加密资产视为更可靠的价值储藏手段。人们容易被显眼的新潮事物抓取注意力,而对司空见惯之物则习以为常:当前如火如荼的讨论大多聚焦于私人加密货币,至于“公—私”货币互动中的另一端——法定货币,我国法学界对其内涵和意蕴却长期缺乏应有的关注。
从法学角度而言,法定货币的根本特征是其法偿性。广义上,法偿性即政府为保障法定货币的普遍流通地位,以法律赋予该货币的“不可拒收性”{4}。狭义的法偿性则指法定货币对既存债务的强制清偿效力,{5}P133-134{6}P72-73这是现代法偿性规范的内涵。本文基于广义的“法偿性”概念展开,以纳入更广阔的历史维度。目前国内对于法定货币及法偿性制度的研究数量极少,多散见于有关货币法制的研究中。张庆麟教授早年梳理了法偿货币的含义和性质,具有开拓意义{4}。吴志攀教授在《中央银行法制》{7}P22-25中梳理了人民币法偿性的历史,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并指出“法律上写了法偿性毕竟是写在纸上的”,如果纸币贬值过度,法偿性也会“大打折扣”,“看纸币的法偿性既要看形式,还要看本质”。这些观点具有十足的启发意义。徐冬根教授以电子货币为参照,对法偿货币进行了专门论述,廓清了法偿性的适用对象{8}。刘少军教授围绕法偿货币的绝对支付权作出体系化论述{9}P98-99。但从整体看,这些关于法偿性的讨论多囿于篇幅和资料所限,难以充分延伸,尚有诸多可待深入挖掘的空间。
国外对法偿货币的研究则已有较为深厚的积淀,这得益于西方学界长期以来对私有财产、经济自由、国家权力相关法律问题的密切关注。William Brough从自然法角度对国家货币的法偿性进行了批判{10}。 George Macesich从经济、政治和历史的角度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的不兑现纸币—法定货币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该制度存在容易受政治操纵的固有问题{11}。J?rg G. Hülsmann{12}、Detlev S. Schlichter {13}等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极力批判法偿性制度,认为其对社会、经济、文化都造成了危害。相反,有学者则为法偿性制度辩护。Nick McBride从法定货币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指出法偿性对于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偿性,现金交易并不能总是顺利发生以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14}。Kristian Bankov从符号学视角考察,认为恰恰是不兑现纸币—法定货币这种更容易控制的货币机制才能保持人们对货币的信心,帮助市场挺过危机{15}。
国外不同观点之间的对立引人深思,而国内的讨论则尚未形成气候。私人加密货币在以技术为契机的数字时代向法定货币发起挑战,敦促我们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对法偿性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性反思:法定货币的法偿性效力,究竟是如何以及为何而产生的?其对于市场和民众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法偿性制度呈现怎样的演进脉络,对当前的经济社会现实有何启示?厘清这些问题,或许能为处理私人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二、法偿性之“原罪”:历史上统治者的敛财工具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携附着应然与价值的色彩,体现特定的精神与意志。法偿性制度意味着国家发行的货币具有强制流通效力,这属于对私人意思自治边界的限缩,是公权力的意志实施。货币是一种财产,而保护财产权乃政府的核心职能,{16}P350-351也是法律秩序生成的初始逻辑之一。然而,法偿性制度的中外历史却表明:国家货币具备的法偿性,最初并非出于友善而高尚的目的——相反,该制度的诞生带有侵害民众财产权的“原罪”。
(一)货币财产权正义——“质”与“量”双重维度
“正义有一张千变万化的脸,可以随时呈现不同的形状。当我们深究这张面孔,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困惑很容易降临到我们身上。”{17}P196历史上无数哲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对正义进行了反复的思考,这个复杂概念如今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但无论如何,正义基本上是道德的原则,在实践推理中被视作“最终的权威”{18}P177,而财产权则不可避免地成为正义观念所要求的基础性权利:格老秀斯提出自然财产权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明示或默示的普遍同意,财产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然权利;{19}洛克将正义视为首要的自然法,而自然法要实现的最重要权利就是财产权,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正义可言;{20}黑格尔将私有财产和自由意志绑定在一起,“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21}P54,财产权是人的意志与自我的体现;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其中就包括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在法治之下不被任意没收财产的自由。{18}P53可见,财产权本身即是一种正当的存在,财产权不受侵犯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尤值一提,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构筑私有财产权体系正当性的重要基石。洛克认为,每个人首先天然地拥有自己的人身,[4]而人运用自己的人身劳动使得对象脱离了原有的自然状态,从而在该对象中确立了私有的财产权。{16}P289尽管有学者认为马克思试图证明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原则无法成为私有制的正当性依据,{22}但实际上,马克思真正批判的不是劳动财产权原则本身,而只是这一原则在马克思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下因不恰当运用而产生的消极实践效应应当承认,洛克的理论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任何涉及国家没收或重新分配私有财产的论证,都必须澄清在原初意义上究竟是什么使得私人持有财产合法化。{24}P91洛克还衔接了财产权与货币的诞生过程,从而间接证明了货币财产权的正当性。他指出,人们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可能易于腐坏,或超出满足自身欲求的需要。由此,货币开始流行起来:人们基于默许或相互同意,寻找一种可以储存价值的交换媒介。{16}P300-302这样,人们就可以拥有超过自己消费量的土地和产品,不再仅仅以自身的使用作为财产的基础和限度,而是在真正意义上拥有了更广阔、更彻底的财产权。
那么,实现货币财产权正义意味着什么?货币是一种使得劳动者将收获“结晶”的方式,也是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25}P87正义的理念要求货币财产不受无端剥夺,这种因受剥夺所致的财产消减主要发生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量的层面,体现为货币数量的减少;另一种是质的层面,体现为货币价值的贬损。前者是直观的、即时的,带给民众的心理感受十分直接;后者却是隐蔽的、滞后的,民众只有在市场交换中随时间流逝方能逐渐感知。质言之,除了货币的存在载体不被劫掠盗害以外,货币本身还必须要有不受单方面意志操纵的购买力,这才符合保护财产权的自然正义要求。理解这个前提,我们得以更加明晰地考据法偿性制度与财产权发生联结时的原初面孔。
(二)法偿性对自由市场货币选择的强制干预
法偿货币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公权力对市场选择货币过程的干预。现代社会的货币发行调控权基本被视为国家主权的要素之一,为一国经济体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但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背后有深层次的历史渊源。以法偿性视角观之,公权力介入货币领域与政府的收入关系密切。
1.市场动态博弈下的货币竞争与演进历程
货币作为交换媒介,最重要的功能是记录了价值在主体之间的转移。{26}这种记忆是观念上的,货币的物理存在即是人们将这种记忆附着在预先一致同意有形载体上,以此代表广泛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27}从人类学角度说,价值转移的记忆也意味着偿还的承诺,具有消费价值的实物货币实际上就是早期人类家庭之间调剂余缺时使用的担保品。{28}P112-113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早期表现为商品形式的货币实际上是以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作为担保,以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被接受的共识地位。”{3}既然是担保的功效,那么担保品的价值恒定也就是必然的要求,{29}这就与货币的价值储藏功能发生了勾连。
人们普遍选择并最终接受何种货币,是在一系列市场动态博弈过程中决定的。{5}P9-10。换言之,在没有法律强制力介入的情形下,不同交换媒介会通过竞争角逐出最受欢迎的货币,那些购买力波动剧烈或不便长久保存的货币终会被市场淘汰。毕竟,将财产以某种易逝的形态转化为长期稳定而可保存的、普遍接受而可流转的形式,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观需要和客观实践。如果一种交换媒介未能良好地实现上述功能,尤其是发生价值的快速贬损,那么人们会自然地决定抛弃之而选择其他形式的交换媒介,这种市场自由选择的力量会不断剔除不合格的交换媒介,最终筛选出最优质的交换媒介作为通行的货币。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贵金属在众多形式的财产中脱颖而出,并占据了“货币”这一宝座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正如马克思所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30}P108贵金属可以分害容易保存便于交付,又具备一定的稀缺性;而它们本身具有消费价值,可以说是商品货币中的最终胜出者。
如果从价值索取权的“担保品”视角看待货币,随着经济生活的演进,除商品货币这种类似“质押”的直接占有担保品的形式,也产生了类似“抵押”的不占有担保品的交换工具,即信用货币,通俗理解即借据。甲将财产借给乙,乙出具借据承诺归还。当该借据为不记名票据,乙承诺向任何持票人交付财产时,甲就可将该票据作为交换媒介用于流通——前提是其他人也信任乙的承诺。历史上,这里所说的财产一般就是贵金属,票据即是后来成为钞票的银行券。从货币层级理论[5]来看,这种承诺兑付特定财产的票据货币是比金属货币位阶更低的货币:持有贵金属货币,等同享有直接向市场主体索取特定价值的权利;而持有以贵金属为储备资产的信用货币,等同享有向票据发行方索取特定数量贵金属的权利,而这就可能发生违约风险。对于信用货币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创造货币,问题在于使人接受它。”{31}P255
在商品经济出现早期,我们很难想象掺假掺杂的金属铸币或者难保兑现的信用借据能够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胜过真正的金银而成为普遍接受流通的货币——除非有法律特权的干预。{12}P55而这恰恰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所作所为:法偿性制度,即统治者以法律指令的形式强制社会公众接受其所发行的货币。从历史上看,具有法偿性的金属货币,其成色往往是低劣的,法偿纸币则往往存在较高的兑换信用风险。毕竟,对于完全足值的实物货币而言,市场会自发接受,法偿性制度纯属多此一举。{32}P63
2.中国法偿货币溯源——严刑峻法与虚币大钱
我国系统的法偿性制度,可追溯至秦朝《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根据最新的权威考古史料解读,此处“择行钱、布”的“择”当读为“释”,作“舍弃”解,“择行钱、布”即舍弃不用法定流通的圆钱或布币。{33}可见,拒绝使用法定货币在秦朝是一种犯罪,并且适用连坐制度,列伍长不告发、官吏检查不严都要一同治罪。汉代承袭秦律的原则,其《钱律》规定:“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汉朝虽未如秦朝一般以严刑峻法推行法定货币,但四两金在汉初约值两千多枚半两钱,亦是一笔相当大额的处罚。{34}P62秦汉初期作为法定货币的铜钱,表面铭文“半两”,但未能做到“重如其文”,实际金属重量只有法定重量的三分之二。{34}P51, 62设定如此严苛的惩罚与威慑来推行法定货币,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百姓天然不愿意接受不足值铸币的内在态度。
除了金属货币,我国古代也有纸钞作为法定货币的历史。北宋时期的交子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实际上是借鉴了唐代“飞钱”(一种异地汇兑的票据)的方法,成为民间用于贸易流转的信用工具。“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民十六户主之。”[6]交子最初本是由私人发行,后来才收归官办,成为法定流通货币。但是,随着宋徽宗对西夏发动战争,庞大的军费开支促使政府在未增加发行准备下大量增印交子,发行量超过初期发行的20倍,交子大幅贬值实际上,从宋朝交子到民国金圆券,新中国以前的法偿纸币都以恶性通货膨胀告终,无一例外。[7]并且,如果在纸币崩溃时没有及时放开法律允许替代货币流通,[8]与之相伴的往往是民众起义、战乱与政权更迭。“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9]——在百姓多遭剥害的元代,其官僚直言纸钞的购买力全凭法律的力量。法偿性制度的历史规律是,专制暴政越残酷,货币的质量就越差,越要依靠酷吏和暴政强迫民众使用政府发行的货币。{28}P161
3.西方法偿货币溯源——强制重铸与发钞特权
在西欧,古希腊时代已经出现法偿货币制度。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法令规定,凡是不接受法定银币的人,其当天用于销售的所有商品将被没收。{35}P141公元前3世纪戈廷城邦的法律则规定,“欧宝”银币不再准予流通,铜币是本城邦的法偿货币,任何人不得拒收,违反者罚款5个“斯塔特”银币。{35}P142民众显然对新币抱有戒心,他们知道使用官方货币意味着支付溢价:如果一个城邦想要改变货币价值并从中获利,那就宣布所有的钱币都必须上交,然后将它们重铸,打上新标记、赋予新面值,以法令强制推行新币流通;通过降低新币成色,城邦得以保留一部分此前征收来的贵金属。{36}P272古希腊的法偿铸币内在金属价值低于其流通面值,一旦脱离赋予其强制流通效力的城邦,作为货币的流通地位就难以为继。{37}P643
再看西方的法偿纸币历史。16世纪,在威尼斯等重要的商业城市出现了钱币仓库,帮助商人们进行日常结账清算。后来,这些机构开始滥用人们的信任,发行超出自己所保存货币量的银行券,成为部分准备金制银行。{12}P93-94部分准备金原则的推广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家们的贪婪,但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是帝国君主对库存钱币的征用政策——银行更愿意把存款投资出去,避免财产遭遇政府要求的强制贷款乃至有去无回的直接没收。{38}P60国王有融资的需求,于是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政府利益高度绑定的银行,可以得到国家的特权优待。当然,这种特权是有代价的,那就是向财政发放贷款。历史最悠久的纸币生产者——英格兰银行,其成立目的就是为英王提供12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解决政府的融资困境。英格兰银行获得的好处是,政府特许该银行发行同等数额的银行券,而这迅速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随后的历程是,以向政府低息乃至无息贷款为交换,英格兰银行不断延期其特许状,甚至取得中止兑付银行券的特权——不再需要向银行券持有人及时兑现承诺的金属(当然,银行的债务人仍须按时归还贷款)。终于在1812年,其银行券取得法偿货币地位。{39}P11-16美国的国父们试图与法偿纸币的通胀历史作出决裂,在宪法中要求各州“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10],他们认为硬币才是人民唯一需要的货币,而纸币只是一种偶然,是在硬币匮乏时期用以弥补的一种临时手段,在任何意义上都没有被视为一种永久性的交换媒介。{10}P131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是关于法偿纸币的持久拉锯战,{12}P204-205而在联邦政府为南北战争融资而发行绿背美钞后,发行法偿纸币逐步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被解释为国会“借债”的权力。[13]“宪法的书面文字无法阻止集中财政利益的浪潮和他们支持通胀的公关活动。”{12}P206通过发行纸币创造收入是如此快捷,甚至曾有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主席直言,通过税赋筹集财政收入是一种“过时”的方式。{40}
(三)“合法”是否一定意味着“正当”?
可能有观点认为,货币法偿性的正当性基础即法定性。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即具备合法性(legality),但合法性切不可与正当性(legitimacy)画上等号,否则终会导致“政治文化失去得以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批判性伦理法律意识”。{4}P193正当性强调与人类普遍道德伦理的契合,它是更高层面的评价性用语,具有深厚的政治哲学、法哲学、伦理学意蕴。历史上,主张“正当性产生自合法性”的施米特,不仅隐含着最危险的虚无主义倾向,而且最终倒向对“法西斯强人”的拥戴。{42}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包含对法律两个方面的测试:一是实在法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二是制定实在法时具有“刻意否认”正义的意图。{43}P15-16法偿性制度在起源初期恐怕难以通过这两个测试。本文无意参与实证主义者与反实证主义者旷日持久的争论,但是在涉及货币的领域,正当性至少意味着:公众乃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愿意接受国家机构的权力实施,而国家机构实现其职能无须完全依赖强制力。{44}P11-12
法偿货币具有强制流通效力,这当然是合法的:法偿性本身就表明这是法律的要求。但“合法”并非“正当”的充分条件,法偿性制度的中外起源历史深刻揭示了其用于盘剥民众财产的“原罪”:历史上的统治者通过强迫社会公众接受自己发行的货币,取得凭空增发货币的初始购买力,而民众持有的货币财产因物价普遍上涨而遭受实质性的剥夺。究其根源,新增货币介入经济体改变市场价格引起通货膨胀,这个过程不是瞬间发生的,而是有一个传导时序,率先使用新增货币的人可以享受低价获取资产商品服务的特权,处于传导过程末端的、反应滞后的、收入固定的人群会蒙受实际购买力下降的损失,因而产生财富再分配的效果,此即坎蒂隆效应。{45}P18-20
金属主义者视货币为商品,从称量货币的视角而言,不足值货币当然是侵犯了财产权。早在春秋末年的单旗就提出反对景王铸造不足值的铜钱,认为铸大钱是使得“民失其资”的政策,无异于“离民”“招灾”。{46}P5-6虽然金属主义理论有其片面性,未能认识到货币的本质,但即便是强调货币的符号意义而非商品意义,也无法否认历史上货币权力对民众财产的侵害。在金属货币时代,无论是足值货币还是不足值货币,其金属成分都在不同程度上扮演了货币的核心限定要素:质地成分和金属含量直接影响了货币铸造数量的上限。因此,铸造虚币大钱实际上和滥发纸币是同样本质,都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民众购买物资的能力急剧下降。当然,铸币的边际成本仍是要比纸币高得多,因此纸钞时代统治者通过发行货币敛财的效应更为强烈。某种意义上,古代货币法制的历史,就是一部“各王朝通过铸行减重铜钱、发行虚币大钱或过量发行纸币的方式,将社会财富部分或大部分敛集到统治者手中”{34}P9的历史。即便是主张稳定币值的辛弃疾,也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指出:“如此则无事之时,军民无会子之弊,缓急之际,朝廷无征发之忧,其利甚大”——平时维护人民对法偿纸币的信任,紧急关头时就可将超额发行作为获取大量财政收入的有效办法。{46}P81
如果以法偿性支撑货币流通地位,而又未经同意地滥发货币贬损其购买力,那么这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即便有合法的外衣,也缺乏道德正当性的内核。法偿性的“原罪”就在于它构成了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迫,市场会自发选择价格更稳定的、更具有竞争力的货币,从而倒逼所有可能的货币发行者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操纵币值实施隐蔽的掠夺,还不用像苛捐杂税那么显眼。通过发行强制市场按照面值流通的货币,历朝历代统治者得以“暗中挪用分配资源,而又不会如课税一般激起敌意”,甚至,由于总体价格在迈向均衡水平时会暂时促进商贸流通,这种合法的“伪造”还可以“为受害者制造无比繁荣的幸福幻象”。{32}P50凭借法偿性制度的护航,从民众身上汲取财富无需再“明抢”,而只需依凭人们的信任去“暗夺”,这或多或少有了一些欺诈或偷盗的意味。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许尔斯曼指出,法偿货币的制度是不正当的,尤其是考虑到它们被用于保护劣币和部分准备金货币凭证时,“通胀的洪闸大开,而百姓们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连自我防护也不允许”。{12}P150
硬币上的印记、纸币上的装饰,一直是权力和秩序的深刻展示。{25}P120历史上的国家权威通过法偿性完成了对货币使用者的规训,而在这一切表象之下却是民众财产面向统治利益的流失。长期以来,这种渊源都被惯常的现实所掩盖,法偿性的历史未能受到法学界应有的关注。本文在区分合法与正当的思维前提下梳理澄清了国家货币与财产权的历史关系——理解了从哪里来,才能更清晰地思考该往何处去。
三、法偿性之“消罪”:现代中央银行证成法币正当性
历史起源的道德缺口,并不意味着必须对现存实践进行全盘否定。实际上,保障个人的权利是有成本的,即便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也需要公共预算开支的支持,这为国家从民众身上取得收入提供了辩护理由。正如税收这一“必要的恶”在现代社会中藉由税收法定、公共财产、量能负担等原则得到正当性证成,货币法偿性制度在历史上充当政府敛财工具之“原罪”也可以在现代中央银行的意蕴中得以消解。
(一)社会变迁与路径依赖——法偿性的转向与更新
从最早的法偿性规范出现到现在,已经走过了两千多年的光景。法偿性本身的规范核心保持了相对稳定,依旧强调国家货币的强制流通效力,但法偿性制度的外部环境已然发生了深刻的巨变。卢曼指出,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闭合、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它能够从环境中选择和处理信息并进行自我复制,使自己适应正在发生变化的环境。{47}法偿性制度在社会变迁中的自我演进也符合这一原理。两千余年以来,政权不断更迭,制度不断流变,法偿性规范在每一次法律的废旧立新过程中都复制了自己的核心组成要件,保存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但是,每一次自我复制的连续性中也嵌入了非连续性,法偿性制度通过摄取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最新信息完成了自我认知结构的更新,体现为规范理念与实践意旨相较于最初目标的偏移和转向。
近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深刻改变了法律赖以存在的背景,现代国家理论认为公共服务的观念已经取代主权的概念成为公法的基础。{48}P42-46剔除掉主权权力表达的命令要素,制定法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它所阐明的是一种表达“社会事实”的法律规则。{48}P70法偿性规范本身已经是一种社会普遍事实的反映。当前,国家货币的普遍流通地位,实际上已经不再主要依靠法偿性制度的外在强制控制力,现实中很难再现古代时期通过暴力和严惩推行国家货币的案例。法偿性制度的执法机制在新货币推行初期的作用较大,而一旦确立了货币的普遍流通地位后,法律更多发挥的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为社会合意提供潜移默化的引领框架,形塑实践共识,通过软性内在控制让人们自愿遵从某种主流信仰和行为模式,而未有主动意识的自觉自知。{49}P88-90法偿性制度在穿越漫长历史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强化国家货币的地位,在人们心中形成了稳定的法律意识,使之内化为社会的惯常直觉认知。法偿货币的“强制”色彩已经少有被刻意强调,国家发行的法偿货币更像是一种公共服务品,提供了计量价格的货币单位和保障派生货币终级兑现的价值依托,为银行存款等支付工具的迅猛发展铺设道路。
在现代社会,法偿性集中展现了其有益的方面。计量价格的符号单位功能自不待言,统一币种为提升社会效率的功劳有目共睹。而价值依托功能则是指,在不兑现纸币时代,法偿货币在货币层级中处于最高阶地位,作为所有派生货币的锚,为以该币种计价的交易提供信心基石。如前所述,货币原本是一种债务担保,而担保品需要价值稳定。以商品自身消费价值作为担保依托的实物货币时代早已远去,而信用货币一般总是存在或高或低的违约风险:典型的银行存款就是一种受到银行破产威胁的欠条。银行存款是兑付现金的请求权,而如果直接持有现金,则等同持有一种特殊的信用货币——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代表国家信用的货币。法偿货币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无约可违”:虽然法偿货币形式上是央行负债,但是持有现金者并没有要求央行兑付储备资产的法律与现实可能性。正是在此意义上,货币发行权是一种拖延和转移“调整成本”的能力。{50}P48-49那么,央行货币的“信用”属性应该作何理解?它是一张怎样的欠条,代表何种兑付请求权?——实际上,通过法定的债务清偿效力,货币持有人理论上可请求“兑现”的是一国境内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纸币只有在国家承担了法偿性时才会有价值”{7}P24之论断。这种法定地位所代表的权威在无形中给予了市场主体对未来的预期与信心,国家货币在符号意义上成为了一种惯常实践的共识,{15}P344-348因而人们不仅使用央行发行的现金交易,还使用该币种派生的多种支付工具开展经济活动。
相对于外部环境的剧烈变迁,法偿性制度本身的恒久存续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路径依赖效应两千多年来,国家在每一次立法中都选择了这种规范方式,法偿性嵌入到作为土壤的经济体制中已经形成了实际上不可逆的实践重要性。换言之,不能想当然地推翻现有的制度,否则将要承担极大的代价。因此,虽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对法定货币的洞见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偿性制度与国家在其中的角色脉络,但是他们提出的方案(如“货币的非国家化”{52}“回归金本位”{53})至少在目前难以具备现实操作性。要应对和消解法偿性制度的“原罪”,我们宜从现有可行选项中寻找最优解。
(二)迈向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以法治消解“原罪”
法偿性起源的道德缺陷在于它与“法令性通货膨胀”高度捆绑,民众被迫使用的国家货币遭受统治者的肆意贬损,却无抵抗之力或逃脱之门。在整个侵害财产权的过程中,滥发货币引起币值跌落,民众购买商品服务的能力被侵蚀;货币发行权直接由政府掌握,汲取的财富进入财政口袋;民众受统治者隐瞒甚至欺骗,无法知晓货币真实状况以及时作出反应;货币发行权不受控制、约束和追责,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肆无忌惮。对此,中央银行正在以其“静悄悄的革命”{54}P79一一回应上述痛点,作出消弭法偿性制度“原罪”的努力。
1.调控权与币值稳定
法偿货币没有“违约”风险,这是从货币持有人与央行之间的关系而言,但是从法偿货币兑换商品服务的能力来看,使用者却存在预期落空的风险,即货币贬值。有学者认为,国家对货币贬值只承担道德义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因为是“政权”而不是个人或组织在发行货币,并且人们在接受货币时就应该认识到货币价值变化的风险,若有损失则应“自认倒霉”。{55}P53但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强制人们接受法定货币,那么就不应该将超出民众识别能力范围的货币价值变化风险归结于民众。从保护财产权的法治理念与财产正义等道德伦理原则出发,应将有效维护货币价值视为国家的法定义务。
目前,许多国家央行都设定物价稳定目标,作为货币发行的约束性框架。以“通胀目标制”为例,自1989年末新西兰率先采用该指标以来,至今已有加拿大、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波兰等大约30个国家正式明确将通货膨胀率作为货币政策的名义锚,以控制物价水平。虽然实证研究对于通货膨胀目标的作用与功效评价不一,但大体上支持该框架在工业化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实现低通胀和稳定通胀预期的有效性约束制度本身可以与社会氛围相交融,形成更为强劲的动力,例如德国在汲取两次恶性通货膨胀的历史教训后,以“保障人的尊严”理念为指引,在全社会形成了高度强调稳定币值的文化,从央行官员、精英学者到普罗大众,反通胀成为跨代际的共识。{57}在欧债危机中,德国仍努力在整个欧元区捍卫这种强调币值稳定的思想。{58}P74-86币值稳定目标可能与短期的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等其他目标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就要求掌权者具有长期主义的战略眼光。无论如何,应当重申——价格稳定是现代中央制度的核心要义,“虽然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不少中央银行转向多目标制,但是价格稳定仍是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59}
多数国家已将稳定币值写入了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使其作为货币调控权的目标性限制,宣示了维持价格稳定在货币政策中的核心地位,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作国家对货币持有人作出的承诺。如果货币的价值可以保持稳定,民众的货币财产就能在实质上不被侵蚀,那么法偿货币的强制流通地位也就有了合理的支撑理由。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央行前行长周小川曾指出,通货膨胀的概念与测度标尺有拓展的空间,当前较少包含资产价格的通胀目标体系可能导致度量的失真。{60}现行的通胀测度没有包含房地产等资产价格,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居民生活质量,导致货币发行权的指标约束效果大打折扣。超发的货币流入房地产和金融领域,形成了资产泡沫,加剧了贫富分化,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唯有科学解释币值稳定目标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方能真正实现现代中央银行的核心要义。
2.独立性与财政关系
中央银行要有效保持币值稳定,一方面必须处理好币值稳定与其他目标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必须能够独立地执行货币政策。这就涉及到中央银行独立性制度,它被视为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政治经济安排。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实质上是一种自主权,有几种不同的层次和类型。{61}P11-12如果要求政治层面上的独立,那么可能意味着行长和董事会的任命不受政府干预、制定货币政策无需政府批准、行长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等等。经济层面的独立性则包括选择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主权,例如再贴现率的设定;更为极端的一种经济独立性是经济目标的独立性,即中央银行可以自己决定其货币政策目标。此外,还有预算方面的独立性、法律人格方面的独立性等等维度。
在根源上,中央银行独立性最重要的考虑方面是与财政之间的关系。英国光荣革命的启示之一就是现代国家政府征税的权力要受到民选议会的限制,而如果行政机关仍然控制货币发行权,那么政府就可以为了短期利益而持续获得赤字融资,推迟向立法机构寻求征税批准,甚至通过货币贬值直接消减实际债务负担。因此,一旦法定货币的发行量没有金本位等物理约束机制,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将货币价值的管理权委托给一个不受短期势力影响和诱惑的机构”{44}P188。越来越多的国家都直接或间接通过法律等制度安排确立和维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由此,现代中央银行正在从制度上阻断政府通过货币权力直接汲取财富的途径。
在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制度内涵尚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由于近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于是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使用非常规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考虑中央银行直接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为财政融资。{62}这提议几近于政府直接让央行“印钱”勾销赤字,从而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代法理形成挑战。该观点受现代货币理论(MMT)的影响,认为增发的货币最终可以通过征税进行回收,因而不会导致通货膨胀。{63}P334初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仍需追问其法理依据何在?征税须经过代议制立法机关同意,体现广泛民意,且提高税率本身就在政治上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赤字货币化的整个运行结果,不公地令民众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同意缴纳更多的税款,要么接受钞票的贬值——两者都指向私人财产的损失,有一种“先斩后奏”的意味。不难看出,财政赤字货币化主要指向政府的债务减少,而这些减免债务最终仍由辛勤创造财富的民众承担。在法理上,财政赤字货币化可视作国家不正当减损民众财产的新形式,对此,一个法治社会应保持充分的警惕。[11]
3.透明度与预期管理
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可预测性,在货币领域亦是如此。中央银行曾经是一个神秘的部门,很少向公众透露任何目标和运作情况,即便发声也是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64}P284这种保密性让社会公众永远无法对货币的价值产生理性的预期,因而难以对自己的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在经历严重通胀和财政危机的教训后,中央银行终于朝着越来越透明的方向转变,形成了引导和管理社会公众预期的实践准则。
英格兰银行为追求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在1993年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发布通货膨胀报告的中央银行。{65}P1如今,现代化的中央银行一般会及时地对外公布货币政策决策及其变化,发布通胀预测和其他宏观经济变量,采取措施使得公众能够简便快捷、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信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0年发布的报告,中央银行透明度的准则有五大支柱,包括:1.治理透明度,包括法律安排等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2.政策透明度,关注中央银行政策框架、决策分析等经济主题;3.业务透明度,突出政策决定是如何执行的;4.结果透明度,重点在于如何向利益攸关方报告中央银行政策和其他行动的结果,以促进问责;5.官方关系的透明度,包括中央银行与政府的代理、服务、咨询等互动关系,以及和其他国内国际机构合作和承诺等事项。{66}P4-5
中央银行实现透明化,民众则得以根据相关公开信息对货币价值产生稳定的预期。此外,由于社会公众了解整个货币政策决策过程,透明度可以让人们根据央行的操作而不是仅仅根据取得的结果来评价央行,将不可预测的因素纳入考量。{67}P108-109央行一方面不得不有所敬畏地审慎运用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有底气去抵御利益势力的干扰。主动公开、透明运行、审慎用权、稳定币值、维护信任,民众与央行之间形成双向良性循环,发自内心的广泛承认将为法偿货币的正当性筑基。
4.问责制与权力监督
货币发行权在国家权力中处于核心序列。为使权力不被滥用,须以制度为用权者套上枷锁——问责制即包含这样的内涵。问责制指向一种关系,受问责方必须根据某种标准对自己的行动或决定作出解释和说明,而问责方有权评估和决定受问责方将面临何种后果。{68}P467作为公共机构,中央银行应当向立法者和社会负责,其面向社会公众的透明度是这种责任的一个关键因素。此外,在国家机构的运行体制中,来自政治与法律方面的监督问责也至关重要。
以美联储为例,美联储行使货币调控权要受到国会和美国政府问责局的监督。美联储主席应当出席国会半年一次的听审会,分别向众议院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作报告,内容包括与货币政策实施有关的活动、目标和计划,对货币政策实施、未来经济发展和前景的规划,以及过去和预期的就业、失业、生产、投资、实际收入、生产力水平、汇率、国际贸易和价格等发展情况。[12]美联储进行贴现操作后,必须在7日内向国会的相关委员会报告操作理由等重要信息,并且后续每30天就要书面更新报告一次,内容包括相关操作对纳税人的预期或最终负担等等。[13]此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还要依2014年《美联储问责制和透明度法案》相关规定接受美国政府问责局的审计。[14]
世界上一些中央银行在未达到既定目标时要经过特别程序,包括额外的报告要求以解释未达到目标的原因以及达到目标所需的措施和时间框架。央行官员在行为不当的情况下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是新西兰:如果没有将通货膨胀遏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内,中央银行的行长可以被解职。这些问责措施为规范货币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倒逼中央银行努力达成币值稳定的目标。
总之,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通过具备实际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国家货币价值的稳定目标,让不受财政干预的中央银行独立自主地实施货币政策并接受公众及其民主代议机构监督,是货币法偿性制度消解其伦理缺憾的现实路径。一些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较早开启中央银行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努力将维护币值稳定落实到法律与实践。当中央银行的声誉和国家货币的信用得到捍卫,法偿性制度迫使民众接受国家货币的“强制”一面也就无需再被强调,因货币价值的贬损而带来的侵害财产权之“原罪”也就自然得到消解。
四、法偿性之“赎罪”:发挥保护现金流通的实践功能
法偿性在现代社会发挥的最直接作用是保护现金。如今社会生活的货币交易形态已经不同于法偿性制度的起源时期,铸币和纸钞不再是市场主体使用的最主要支付工具,[15]人们普遍使用银行转账、信用卡、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的货币完成交易付款。随着技术产品创新的迅猛发展,科技巨头在大规模数据的利益驱动下发起浩浩荡荡的“无现金社会”运动,国外学者甚至预计瑞典将于2023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全无现金社会。数字支付在普惠金融的推动下深入市场各层面的毛细血管,以其高度的便捷性培养塑造了广泛用户群体和商家的习惯——但另一方面也诱发了拒收现金现象。当下,我国市场交易中拒收现金现象已十分严重。据媒体调查,停车场、小超市、出租车等已经成为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的“重灾区”。一系列弱势群体由于使用现金遭遇困难的案例激起热烈讨论,引来监管层的关注: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第18号公告,要求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以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需求、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护使用现金人群的货币财产权,恰可理解为法偿性制度在当下的“赎罪”之道。
(一)无现金社会的隐忧与拒收现金的本质
20世纪90年代,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催生电子化支付方式,国外学者提出了“无现金社会”的概念。近年来,由美国盖茨基金会、花旗银行、维萨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的“优于现金联盟”(BetterThanCash Alliance)竭力在全球推动“反现金战争”,主张数字支付具有改善低收入人群生活的潜力,可以提高收付款的效率、安全与透明程度,帮助建设包容性经济。实际上,“无现金社会”概念在刚提出时就遭到了批评和反思,讨论主要集中在隐私保护的领域。如今,随着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大规模普及,现金受到挤压甚至拒收,又引发了侵害货币财产权、加剧“数字鸿沟”、损害社会公平等问题。以财产权视角观之,流通性是货币财产权最重要的权能,“法律对货币财产权保障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货币财产的流通”{72}P103。在此意义上,拒收现金意味着现金使用人群的货币流通财产权遭受到侵害,他们将难以实现用现金换取商品服务价值的权利。
从信用本质视角而言,拒收现金等同于对国家信用的排斥。以不同支付工具的法律性质和其所代表的信用为标准,可以将人们日常使用的不同形态货币分为不同层次。人们常常使用的微信“零钱通”和支付宝“余额宝”,在法律性质上是货币市场基金,但其灵活的即时申赎特性使之成为了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因而如果从交换媒介的社会功能视角出发,可以将其视作最广义的货币。这些货币市场基金实际上是理财产品,代表的是基金财产的独立信用,[16]但是当人们赎回上述基金财产的时候,往往只能获得银行存款形态的货币,或者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余额”。支付宝、微信钱包里的余额,在法律性质上是支付机构的负债。[17]银行存款是社会中广泛使用的货币形态,在法律性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代表商业银行的信用。巴塞尔协议为商业银行设定资本充足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的标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破产的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存款形态的货币在理论上仍存在无法兑现的可能。现金则是由国家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货币,法律上代表中央银行的负债。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各国纷纷转向信用货币体系,此时现金已经不能再兑换形态上更加本源的货币——金本位时期的黄金。因此,在目前所有形态的货币中,现金处于属于最根源的地位,代表的是最顶层的信用——主权信用,在价值储藏意义上比任何其他货币形态都更加具备安全性,在支付手段意义上比任何其他货币形态都更加具备权威性。当前出现的各种拒收现金现象,实质上就是排斥国家信用的、本源的、固有的、无风险的货币,转而选择了私人主体发行的商业信用。从不同形态货币的信用本质来看,拒收现金实际上是对货币层级体系的倒挂和异化。
(二)法偿性保障现金的流通地位
诚然,普及电子化支付方式在提升结算效率、促进反洗钱等方面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这并不能为完全消灭现金提供足够充分的理由。在可预见的将来,现金将长期保有必要的流通地位:
第一,如前所述,现金代表国家信用,是当前最高层级的货币形态。现金交易遭遇阻碍,等同于持有现金者的财产价值面临折损或流失。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现金的流通地位。相反,如果公权力以法令“去现金化”,则相当于公开违约——印度政府2016年粗暴地废止部分面额现金流通效力的行为,无异于直接没收私有财产。{73}P59-62第二,维护现金的流通地位是保障弱势群体和特定人群基本社会经济权利的需要。电子支付存在设备和操作知识门槛,每一个社会都有无法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人群。完全拒斥现金的社会,忽视了部分老年人等群体正常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权益,有违平等理念。第三,现金支付方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与商事交易中双方平等磋商合约确定支付方式不同,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理应得到保护。此外,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总是具有过度收集和挖掘个人数据的倾向,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现金支付有助于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第四,现金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工具,具有重要的灾备意义。从国际上看,日本民众高度偏好现金,这与日本自然灾害频发、民众危机意识强烈有关;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的调查也显示民众十分注重现金在紧急状态下的备用功能。{75}P48-49最后,对现金支付方式的保留实际上也维护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意义。在数字时代,人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有被数据留痕的倾向,隐私空间逐渐被压缩,互联网用户在数据控制者前成为“透明人”。现金支付具有匿名性,可以抵御数据监视对个人自由领地的侵入。
保障现金流通地位的最重要法律工具即法偿性制度。当前,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流通的货币实际上仅包括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现金: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该法第16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18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并且涉及“面额”“图案”“式样”等要素,这显然未将商业银行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通过货币乘数原理派生发行的存款电子货币包括在内。《人民币管理条例》直接阐明“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法律为人们的行为设定应然层面的规范向标,法偿性制度自诞生以来即指向“不得拒收法偿货币”的行为模式。在封建君主时代,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与实际功能是保护不足值铸币和劣质信用纸币的流通地位;如今,对于完全不兑现的主权信用货币而言,是否足值、是否可兑换储备资产已经不再具有讨论意义,货币流通系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偿性制度在当前背景下的现实功能转向对现金流通地位的保护——为防止货币层级体系的倒挂和异化、保护现金使用人群的货币财产权,法偿性制度有必要挺身而出,“将功抵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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