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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改变命运的行政诉讼案

www.cnlawweb.net     2011-11-4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北京)

    核心提示马昌华状告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政府“一地两用”失信行为胜诉,但反而使自己因另一案件获刑一年半。出狱后得到赔偿的马昌华坦言早已“身心俱疲”。

11年、3种诉讼,时为原告时为被告,经历胜诉——败诉——入狱——补偿,一切戏剧化得像电影。主角马昌华更是经历噩梦一场。

2009年,当拿着一纸象征补偿的民事调解书踏上前往成都的路途时,马昌华刚过完花甲之年的生日不久。那次启程离乡意味着与过去诀别,“不愿再回到达州那片伤心之地。”2011年10月30日,瘦小且显苍老的马昌华坐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面前,眼圈一再泛红。

“什么自愿放弃申诉,哪个自愿的?只是经历了那么多年,我早已身心俱疲,不得不放弃”。他戴着老花镜贴近达州市政府针对此案所作的一份会谈纪要,一边读着“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一边自嘲,口气间依稀可见当年他坚决捍卫自身权利的影子,那些年,他为诉讼,打印复印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和判决书等的花费“就有几万元”。

政府下属企业违约

1997年阳历新年刚过,时任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下称“中地能源”)一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马昌华,迎来了一个新项目——与达县第二建筑公司宏旺分公司(下称“宏旺公司”)项目经理郑庆友口头约定联合开发“达川市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工程”。

其时,该项目已由郑庆友与达川市政府所属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新区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获得,并且双方还约定前者垫支款项修建B-1工程至第二层后,后者支付垫款70%。

这样一份有着“政府身份”的合同,使得马昌华和郑庆友都信心十足,“当时觉得政府的项目一定稳妥。”马昌华说,在这种信任感支持下,他随即对工程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借给新区公司90万元供其推进项目。但直至1999年该工程修到第四层,新区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垫款。

随后,同年3月17日,郑庆友将新区公司告上达川市中院,要求后者支付工程已建部分款项及资金利息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停建损失。与此同时,马昌华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区公司偿还其9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

5月20日,达川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区公司给付宏旺公司停工损失、资金利息和垫支工程款共计504.23万元,并于次日判决要求其偿还马昌华本金90万元、资金利息14.37万元。

8月23日,三方在达川中院主持下就债务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根据两份判决,新区公司、宏旺公司决定将西外镇团包梁小区总价值680万元的在建工程B-1、B-2抵偿给马昌华,新区公司所欠的其他6笔债务共计794.8748万元由马昌华偿还。协议书载明:“相抵后尚差114.8748万元,再也无资产和支付能力。”

双方并约定,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由双方申请达川中院执行。“办好过户手续后,新区公司与上述债务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此后,达川中院曾向达川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后者按三方协议将B-1、B-2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马昌华。

“一地两用”致区政府败诉

就在1999年达川市改制为达州下属通川区、其行政单位均悉相应改名之际,马昌华没有等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反而等来了一张法院传票。

2000年3月10日,达州市亨达公司以新区公司、宏旺公司、中地能源一公司在B-1工地“擅自修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达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恢复原状。

同年5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当年新区公司与宏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其后不久又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亨达公司用总价款473万元购买B地B-1、B-2土地(含已建房屋),C地C-2、C-3土地和F地共计13.38亩的土地使用权”。亨达公司当庭出示了该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6月6日,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未果。休庭后,“我和郑庆友分析认为,通川区国土局在我们垫资修建B-1工程期间,为亨达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就向达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土地使用权证。”马昌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法庭随后查明:新区公司虽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但后者只向国土部门缴纳了21.588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区政府就为其办理了B-1、B-2、C-2、C-3共13.38亩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10月8日,达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据知情人士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行政判决书,亨达公司只向达川国土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15880元,其在未交齐转让金即申请办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且亨达公司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而通川区政府为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颁证行为系缺乏主要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违法颁证行为”。判令撤销区政府为亨达公司所颁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要求通川区政府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

随后通川区政府上诉,四川省高院撤销了此判决。马昌华、郑庆友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在最高院督办下,四川省高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达州中院的一审判决。9月20日,亨达公司从达州中院自动撤诉。

随后,马昌华和宏旺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但作为被执行人的新区公司人去楼空,只剩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仍然保存在区政府办公室。

据四川省高院的一份执行裁定,达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地政府阻扰,设置障碍,致使案件得不到执行”。为此,2005年10月10日,该院下达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巴中市中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巴中中院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企业,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为此,该院裁定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通川区政府不服,以新区公司不是其开办等理由提出异议。

巴中中院经查证认为,通川区政府不仅是新区开发公司的审批机关,而且是直接的投资开办单位,且在注册登记时决定投入的注册资金一直未到位,应当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民事责任,遂驳回了通川区政府的异议。

2000年11月7日,巴中中院冻结了通川区政府预算外资金55万元,但后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12月19日,法院将冻结区政府的55万元预算外资金扣划到该院备用专用户,以清偿债务。

“刚胜诉就获刑”

就在法院如火如荼地推进执行的同时,败诉的通川区政府也在紧急推进一项工作:由该区区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包括公、检、法、司法),决定成立以一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专案组,以“追查马昌华的问题”。

胜诉的马昌华等来了一张堪称噩耗的传票,这张传票最终把他送进了监狱。“刚胜诉就获刑,我在看守所待了一年零一个月,又在监狱蹲了五个月。”马昌华说,那个刻骨铭心的一年半改变了他的命运,其间爱人被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儿子在上海的大学学业几乎难以为继。

事情发生在2006年1月13日,通川公安分局当天以马昌华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七天后,通川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而郑庆友和新区公司原副总经理唐兴华也因同样的罪名被捕。

据当年10月17日通川区法院所作刑事判决书,该区检察院起诉马昌华的理由为“妨害作证罪”。该检察院指控,在前述宏达公司诉新区公司的欠款纠纷案期间,为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收回欠款,1999年3月26日,马昌华在把郑庆友、唐兴华等邀约至通川区红楼茶楼后,提出“1998年9月承认代新区公司偿还的债务要新区公司出具证明提供给法庭,以利在起诉时予以追偿”,并于随后伪造了相关证据。

指控中称,马昌华为使中地能源在上述诉讼中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在1998年底,伙同郑庆友伪造了一份《联合施工合同》,将签订时间提前到1997年1月18日,随后,指使唐兴华在此合同上签字作证。

马昌华怒了。“他在法庭上很激动,甚至有些偏激。”一位当年参与了法庭审理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马昌华怒吼着指责起诉方并为自己辩护,“他的眼睛瞪得很大,眼珠子都快爆出来了”。该人士透露,自始至终马昌华的强硬个性惹恼了个别官员,“他们就想尽快办他”。

回忆起那段日子,马昌华也自认为是不服输的个性让他坚持了下来。一位了解他的人士甚至认为,如果换一个人来经历这11年,“肯定扛不过来”,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刚出狱时的马昌华比现在还要瘦,几乎是皮包骨头了。

一审很快做出了判决结果,判处马昌华犯妨害作证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昌华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月18日,达州中院终审判决,以上述罪名将刑期由三年改为了一年六个月。由此,经历了民事、行政诉讼胜诉的马昌华,在刑事诉讼中败诉并身陷囹圄。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在此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曾有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专门对其研究讨论,并给出一份《参阅件》,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罪名不成立。但是,这一讨论意见并未影响法院判决。

“政府其实是认错了”

一年半并未磨灭马昌华的斗志,出狱后,“我很痛苦,觉得自己的权利毫无保障,找不到正义和公正”。

还有一位获刑者在《中国新闻周刊》面前数度哽咽,不愿回忆关于案件的情况,只是重复一句话:“政府最基本的诚信和正义哪里去了?我们受到的打击沉重,太痛苦了。”

不过,接下来的一场会议给马昌华带去不少安慰。2007年10月30日下午,达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洪波在该市纪委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地能源与新区公司的诉讼纠纷遗留问题。据悉,当时在会场的包括该市纪委副书记蒋兴清,市中院副院长李钧、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大禹,以及通川区纪委、监察局等人。

据其后制定的《研究四川中地能源和新区公司相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此次会议主要议定了六项事宜,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对新区公司与中地能源之间的经济债权债务问题采取两条措施解决:新区公司依法将B宗地的使用权及其开发项目转让给中地能源,且再不收取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项目转让给后者的转让费;后者不收取前者原来差欠的工程款、借款及停工损失费等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彻底息诉”。

接着,2008年1月28日,达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内容与上述会议无异。并规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5210元由新区公司负担。

一场会议和调解,在马昌华看来,“政府虽然没有公开道歉,其实已经认错了。”这块土地面积约5.12亩,1997年初步决定开发时的市场价格为约50万元,十一年后的市场价格则早已翻了十多倍,并且据上述会议纪要,对该地的容积率予以增加,并且将该宗地的新建楼层建筑限高翻番,调整至20层(不含地下层)。

这样的条件,在马昌华及其接近他的人看来,无疑相当优惠,可算是政府的无声道歉和补偿。就此纪要的形成原因和法院调解的相关过程,《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联系达州市委采访时,其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并不知道”。随后,达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则表示,该案已移交市委、市政府,“法院无法接受采访”。

不管怎样,马昌华斗争了11年的对象——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终于尘埃落定到了自己手中。如今,这块儿位于达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土地上,已经盖起了一幢正修至12层的商住两用楼,名为“金合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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