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墙”(或“隔离带”)的说法,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务中自觉地以离间关系相处。这对秉持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委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法官和律师毕竟不是“两股道上跑的车”,两者堪称“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履践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有鉴于此,调整两者的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据《上海法治报》报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8日推出并实施《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旨在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良性互动。可以预言,以“法官尊重律师”为形式的关系调整,不仅使律师履职更为有保障,而且法官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也使判决更为公道,两者共同为建造社会正义的大厦添砖加瓦。
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人,从司法伦理的角度而言,两者是平等的。虽说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界义不同,两者的社会定位自然各异,但他们头顶的是同一片法律的天空,律师替公民、法人的代理、辩护,法官的诉前调解、庭审裁判,依据的是同样的法律法规。双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必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长宁区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有的放矢,针对性极强,对犯有不尊重律师行为举止的法官棒喝一声:“不!”
在现代社会,律师无疑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其依凭自己的才能和知识、良知和信用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处处彰显着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活动方面的中介力量。笔者虽然并不赞同“律师是正义之化身”这种虚拟的角色定位,但他们毕竟是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见大多由律师表达,公民、法人维护合法权益往往取决于律师的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律师便是尊重当事人,尊重公民、法人的维权诉求。极而言之,尊重律师是尊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延伸。
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正义诉求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尊重律师首要的是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提供的证据、律师的最后答辩。虽说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嫌疑人的委托,其作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但是,正义的诉求并不舍弃利益的合法性。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胜诉的追求,成为对公诉人追求胜诉的一种制衡力量,只要这两种相对权力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官尊重律师凸现了这一平等),正义的诉求便会得以客观实现。法官判决不公正,嫌疑人固然得不到正义;如果法官不尊重律师,那么,嫌疑人就连获得正义的最后机会都丧失了。显而易见,法官尊重律师乃是社会公正的要义。我们正是从这一理性的层面,充分肯定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新举措,并冀盼光大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