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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采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就是让律师真正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律师事务所真正行使起对律师的管理职能,让律师安心地处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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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永昌 整理
律师事务所对旗下的律师缺乏实质管理和督导,在“挂靠制”下,目前许多律师处于“单兵作战”的“个体户”状态,由此容易产生不正当行为。
新华社下属的《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指出,重庆打黑“李庄案”在中国律师界引发震动,中国律师在公众中的整体形象每况愈下,成为多名业内受访人士忧虑的问题。
文章指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表面上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实质上是“挂靠”关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缺乏实质管理和督导,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大部分律师处于放任自流和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中缺乏单位监管的情况。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指出,一些律师为了争到案源,拿到代理费,往往向当事人作出可以疏通各方关系、保证“打赢官司”的承诺,在代理费用的收取上也往往低于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他说:“由于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最终的结果和律师的承诺南辕北辙的情况下,对律师整个行业也产生了很不好的印象,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律师整体形象普遍不高的一个原因。”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青则指出,对于每个案件,他需要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全部代理费的30%,自己拿剩余的70%,这样才能保证稳定的“挂靠”关系。
他认为,由于律所和律师都在追逐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挂靠制”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无人问津”和对年轻律师培养的欠缺。
他解释:“律师事务所自然不愿经手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案件,因为这样,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挂靠费’就相对较少。无论是对律所还是对合伙人而言,都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一名律师指出,中国规定一名律师一年必须经办三件法律援助案件(不一定--本网编者注),但实际上执业律师都忙于办理经济案件,将分配给自己的法律援助案件交给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拿到执业资格证的实习律师和助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如同走过场。
针对合伙制下的松散“挂靠”现实,目前已有部分律师事务所试行了“公司制”管理模式。但有受访人士指出,根据现行《律师法》,律所不能注册为公司,理由是律师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不能采取纯商业化、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因而目前试行“公司制”的律所,仅指管理模式或机制类似于公司,变“挂靠律师”为“授薪律师”。
其律所试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的王洪表示,采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就是让律师真正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律师事务所真正行使起对律师的管理职能,让律师安心地处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务,包括证据的收集、出庭辩护、应诉等。而对于像案件的分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则应完全由律所负责实行,个人不单独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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