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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强奸案再审 "受害女"帮"强奸犯"洗冤
国法网 2010-7-25 9:58:46 信息来源:新民网
    核心提示:“就在我绝望时,200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本案原告刘慧芳写给我的长达8页的忏悔信,她万分后悔地吐诉了这起冤假错案的真相。
    从“强奸犯”被判服刑,到刑满释放,他从未间断申诉,直至“受害女”幡然悔悟,一同为他奔波洗冤。这期间,裴树唐从黑发的中年人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人。

  7月21日,甘肃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强奸女演员刘慧芳(化名)一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4年前一度“尘埃落定”的强奸案再起波澜,案件背后的种种谜团,有待解开。

  辅导女演员竟成“强奸犯”

  7月的武威,空气中流动着股股燥热。穿过万通小区宽阔笔直的马路和林立的高楼,拐进一片破旧的平房,一个写满“拆”字的小胡同院落里,传出了狗叫声。从监狱服刑期满后,裴树唐就一直住在这间破旧的院子中,拴在门口的那只大黑狗是他最好的朋友。

  老人的叙说在袅袅的烟雾中铺开,掀开了过去心痛的一幕:“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我召集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全市(今凉州区)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会后,时年24岁的业余歌手刘慧芳,在原武威地区秦剧团音乐老师严某的伴奏下练唱,时至下午5时许,严某提出,让我为刘慧芳纠正演唱中存在的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在刘的请求下,我答应为其单独业务辅导。

  由于双方专心所致,不觉超过下午6时30分(夏令时)下班的时间,约至7时许辅导结束,刘慧芳告辞回家,并约定次日上午再来接受辅导,就在刘慧芳出门时,遇到前来找她回家吃饭的未婚夫曹某,曹无端怀疑我与刘有染,出言不逊,引起我的反感,我和曹某发生了争吵。

  次日上午,曹又来到文化馆找领导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再三请求,不要因他的过错而拒绝其未婚妻刘慧芳来馆继续参加排练,我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裴树唐的讲述充满了无奈,“时隔9天之后,我被馆内领导派去参加一个政府召开的大会,在数百人面前,我被警察带上手铐带离会场,说我是强奸犯罪。事后我才知道,我被刘慧芳和她的未婚夫曹某告了,8月30日,我被逮捕。”裴树唐没有料到,他就这样祸从天降,开始了自己长达7年的服刑生涯。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裴树唐以文艺辅导员的身份,召集业余文艺演员开会安排节目。单独将女青年演员刘慧芳留其办公室内,以纠正唱腔为名,故意纠缠不让刘慧芳回家。当晚7时许,乘其他人下班后,裴树唐对刘慧芳起歹意,紧锁房门不顾其一再反抗,强行将刘慧芳拉在床上对其进行了强奸。

  被害人(刘慧芳)因遭欺辱而痛哭流泪,当即将被强奸的经过告知其未婚夫,2人去文化馆向有关领导揭发,并书状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裴树唐归案后拒不供认。

  法院认为上列事实由证人、受害人证言证实,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接到判决后,裴树唐当即在判决上写下了“舍命难服”的字样。随后,不服判决的裴树唐以“遭人陷害,诬告获罪”为由,上诉于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的判决仅有500字左右,认为裴树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裴树唐不服一、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2年2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维持了一、二审判决,并希望裴树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

  服刑期间,裴树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但此后,裴树唐多次的申诉均以法院的维持原判和驳回申诉为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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