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协议书   国法网导航   添加收藏夹  
法规咨询委托律师 加盟本网收费标准
您现在的位置: 国法网 >> 法治资讯 >> 执法司法 >> 正文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点
国法网 2009-6-14 15:58:56 信息来源:新华网综合
    核心提示: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焦点一: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从陆续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 ,打死林松岭的警察实际上只有齐新和刘力男两人。事发当晚,被害人林松岭及其同伴杨森首先动手,打伤三名警察,然后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还手,将林松岭殴打致死,在场的其他警察并未参与打斗。虽然从新闻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林松岭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

    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从法律上讲,并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杀人罪,关键要看具有怎样的主观故意。具体而言,是看其行为表现,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为有无节制等。该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没有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反倒是林松岭用水泥块击打齐新的头部),主要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伤害。而且事发突然,双方之前没有深仇大恨,似乎并无杀人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是妥当的。

    焦点二:会不会出现死刑?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规定弹性很大,实践中还需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量刑。

    该案中,如果齐新、刘力男等人不具有警察身份,显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案件,且未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凶器,判个十多年的有期徒刑是较为合理的。由于打人者具有警察身份,产生了全国性的重大影响,如果仍按最低的十年徒刑来量刑,虽说和法律规定不矛盾,但恐怕难以服众。但是,毕竟被害人林松岭一方首先动手打伤警察,过错在先,对事态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据此情节,判死刑又有些过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三个选项中,选择“无期徒刑”似乎更加适中。当然,在许多人的观念里,觉得只要死了人,就得有人偿命,否则就是“不公”。特别是此案轰动全国,舆论压力甚大,司法机关不管做出哪种选择,恐怕最终都会有人叫好有人叫骂。最终结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焦点三: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林松岭的同伴杨森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一开始网上热炒“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时,杨森和林松岭一样,都被舆论认为是受害者。然而,随着事件真相越来越清晰,特别是现场录像曝光后,网民才发现,原来杨森并非那么“无辜”:首先挑起事端是他,首先动手打人的也是他,在打伤两名警察后又和林松岭一起打第三名警察的还是他。

    根据鉴定结果,被杨森打伤的三人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无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中,杨森先后打伤三名警察,恶性较强,并且其行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或许当晚的悲剧不会发生。因此,估计对杨森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至于具体会是几年,则得看司法机关的了。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曹霁阳)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国法网刊载本文目的系个人学习研究,如有异议,请在3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任何争议,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要服务
       法律顾问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解答咨询、代理诉讼、审查合同等服务。
       诉讼代理
    ·代理诉讼与仲裁业务。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代理与辩护、国际争端。
       聘请律师
    ·专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海海商仲裁等案件。
       专项论证
    ·提供专项的法律咨询、方律方案论证。包括法学专家论证、专项调查。
       法律方案
    ·提供法律纠纷的利益最大化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意见书出具等。
    欢迎致辞 -- 关于本网 -- 版权声明 -- 使用协议 -- 主持律师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远程办公 -- 隐私政策 -- 媒体合作 -- 工作机会
    网法网地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中冶大厦(家乐福)7楼 邮编:400020
    律师电话:13908268919 023-67731522 E-mail:webmaster@cnlawweb.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备案序号:渝ICP备08101889号-2
    CNLAWWEB Inc. COPYRIGHT © 200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