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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了驾校拿不了驾照? 市民挑战驾校强制培训胜诉

www.cnlawweb.net     2009-1-23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核心提示

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地做法如出一辙。随着深圳市民樵彬打赢和车管所的官司,这一不合理惯例有望成为历史。

    个人身份申请驾照被拒绝

    今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

    当时,他的申请已经被民警受理。然而,令他想不到的 是,刚刚上楼照完相、采集了指纹下来,受理窗口的民警却将他叫住:

    “对不起,我们科长刚才说,不能受理你的申请!”

    “为什么?”

    “你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

    听得此说,曾在西安政治学院专门学习过法律的樵彬感到不解——申领驾照,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呢?

    对此,对方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本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

    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深公驾008302号):

    樵彬驾驶员:

    经审核,您在我所申办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请修正或补充后重新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07年3月7日

    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当见习排长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由部队转业,由内地调来深圳,驾驶技术档案意外丢失。

    放弃复议上法庭

    拿到退办函,当天晚上回到家里,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复议案件,应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直拖延了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樵彬:

    关于你不服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所作出(深公驾)008302退办通知书的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需要另行调查、审查,在另行调查、审查结论未作出前,需要中止你的行政复议申请,特予以通知,有关恢复审查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07年4月30日

    深圳市交警支队的这个通知,等于将樵彬的复议申请打入冷宫。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中止恢复的期限,这就意味着可以永远中止下去,而不必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

    为了尽快拿到驾驶证,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樵彬撤销复议的决定,复议主管部门自然求之不得。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就交到了樵彬手上。

    5月14日,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和法律专家不谋而合

    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其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交通厅联合发布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 ,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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