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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派出所长坚守12年打赢官司
国法网 2009-1-20 22:08:04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记者 龚芳柳 实习生 王慧晶
    核心提示:湖南澧县一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说交500元算了,关键是认定这句有歧义的话的性质,应当是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解。为此,这位公安派出所所长诉讼了12年。
    

(2008年7月15日,澧县小渡口镇江湾村,打了12年的官司,崔乃斌家里已一贫如洗。图/记者刘艳)

  这也许只是一个小案子:一个派出所所长,面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说了句“交500元算了”,然后,这名盗窃犯罪嫌疑人进入派出所协助联防队做事。
  
  交500元算了,是案子算了还是只交这么多保证金算了?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在联防队协助做事,是包庇还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自首,派出所所长是否向上级汇报?这些问题直接涉及这位派出所所长的罪与非罪。
  
  案子也许很小,但涉及一个人12年的年华。案件背后,是一个人为了清白不断上诉,以及检察院为了真相不断抗诉。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案情回顾
  
  盗窃嫌疑人自首,他收了500元

  
  澧县小渡口镇江湾村,一栋楼房边,有几间瓦房,这是崔乃斌的家。
  
  崔乃斌现年53岁,曾是乡镇干部,1993年调至澧县公安局,曾经是三级警督,荣获县公安局嘉奖一次,还被评为县公安局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
  
  1996年,崔乃斌任澧县公安局官垸派出所所长。
  
  1996年8月16日晚,官垸派出所辖区村民凡明贵、雷良军等3人窜至肖某家,盗走现金7700元。肖某报了案。此时,崔乃斌在常德学习,派出所教导员向县公安局刑侦队报告,刑侦队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勘察,但没有找到有利线索。
  
  同年11月,作案后分得赃款6000元并逃往广东的凡明贵回到老家,看到派出所法制宣传材料,不想过躲躲藏藏的日子,通过朋友请七里湖农场值班室负责人秦某出面找崔乃斌自首。在派出所,凡明贵交代了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交500元算了。”崔乃斌说,并叫来派出所内勤收款。
  
  1997年1月,崔乃斌调至九垸派出所任所长。当年4月,凡明贵也去了九垸派出所联防队做事。1997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官垸派出所将凡明贵等人的盗窃案侦破。
  
  第一轮
  
  被判徇私舞弊,被开除公职

  
  1997年7月18日,澧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崔乃斌在凡明贵盗窃案中,让犯罪嫌疑人交500元了难,并让其进入联防队做事,事件过程崔未向澧县公安局任何领导和民警透露。检察院认为,崔乃斌身为有侦讯职责的公安派出所所长,为徇私情,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侦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徇私舞弊罪。
  
  “那500元不是治安罚款,当时在收费收款收据收费项目上写的是投案自首立功保证金。”崔乃斌说,1996年5月澧县公安局骨干会议规定,凡是投案自首的,只要不属于重大杀人、抢劫、强奸,一律办监视居住手续,而自己要求凡明贵按取保候审交保证金(凡明贵只凑到500元)的办法处理,并不比监视居住轻,并且当时要其交500元钱的意思为“缴纳500元保证金就算了”,并非检察院认为的“交500元钱算了,再不追究了。”但是,就这一证据,崔乃斌当时没有找到收取500元保证金的收据。
  
  1997年12月,澧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崔乃斌徇私枉法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对一审判决,崔乃斌不服,他以“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隐瞒凡明贵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为由,上诉至常德市中院。
  
  1998年,常德市中院二审开庭。法院认为,崔乃斌身为公安派出所所长,为徇私情,在处理犯罪案件时,不叫犯罪分子退赃,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而是隐瞒案情,仅仅给予治安罚款,且聘请犯罪嫌疑人任联防队员,包庇其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最后,法院判决崔乃斌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因此,崔乃斌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卷起铺盖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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