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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致无证义务帮工人死亡 电力公司该担多大责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德莲等触电损害赔偿案辨析

www.cnlawweb.net     2010-2-13    信息来源:国法网

    核心提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认为,邓万忠因给唐斌搞装修,工程结束后为能拿到工程款,答应唐斌的要求去包扎漏电高压线,由于邓万忠无电工资质,非法从事电工作业,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唐斌叫无电工资质的邓万忠去包扎漏电高压线,并为其拿来楼梯,让其到楼梯上去包扎漏电高压线,唐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遂判绝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近日,就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所代理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德莲等触电损害赔偿再审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14号再审终审民事判决。至此,一起漏电致无证义务帮工人死亡 ,电力公司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的讼争,终于落下帷幕。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应德莲、邓礼平、张家秀(有四个成年子女)系本案死者邓万忠(时年38岁)之妻、儿子、母亲,均系城镇居民,唐斌、郝群系夫妻,经营“骑仕剪发城”。本案事发地系唐斌、郝群购买的1989年竣工的位于万州区王牌路5号附2号301室(平街第二层,即自然堂女士美容院)旁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10KV清泉四回34号至34-1号杆处,旁边有一巷道,顺巷道石梯往下,即接被告唐斌、郝群经营的“骑仕剪发城”。架设的高压电线为顺巷道走向,从“自然堂女士美容院”的封闭阳台的雨蓬下经过。
    邓万忠承包了唐斌、郝群经营的“骑仕剪发城”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2006年9月8日完工,2006年9月11日,邓万忠到唐斌的“骑仕剪发城”处,要求结算工程款。唐斌提出自己位于万州区王牌路5号附2号301室(即自然堂女士美容院)封闭阳台的雨蓬有根电线漏电,让邓万忠去包一下。随后唐斌拿来梯子,邓万忠爬上梯子为其包线,在包线的过程中,邓万忠被漏电的高压电线的高压电击中,从梯子上摔下来摔伤。唐斌立即将邓万忠送往三峡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邓万忠于2006年9月11日下午6时许因出血性休克死亡。唐斌支付抢救费869.23元。事发后,万州区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简要情况:“报称:有人被电线击伤了。查:骑仕剪发城唐斌请了一个叫邓万清的电工去接电线,被电打下来。摔在地上,唐斌已将其送往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未脱离生命危险,反馈情况:死者邓万忠,男,1967.12.17。万州区天城镇王家沟街52号4-2号已死亡(9月11日18:30分)”。2006年10月26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安监局、万州区经委、万州区国资委、万州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召开了“关于整顿骑仕剪发城违章建筑对电力线路构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如下:一、自然堂女士美容馆在万州供电公司10KV清泉四回34号至34-1号杆(大地房产支路)导线保护区内安装雨蓬、修建封闭阳台,对电力线路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同时,危及周围居民人身安全,要立即整改。二、骑仕剪发城装饰门头,造成该电路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该隐患由万州区经委组织区国资委、安监局、建委、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骑仕剪发城的违章建筑,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三、在上述安全隐患未排除之前,万州供电公司可以对该线路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上述有关部门到会人员均在会议纪要上面亲笔签字。而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发地的高压电线进行了整改。整改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漏电高压电线包好,然后用绝缘杆将其架设支开。2006年9月15日,邓万忠的“老挑”(即妻子姐妹的丈夫)谭家国从唐斌处领走“骑仕剪发城”的工程款6212元,2006年9月18日,又从唐斌处领走14000元,作为用于邓万忠的丧葬事宜,并出具了借条。
    2006年9月26日,应德莲、邓礼平、张家秀作为原告起诉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斌、郝群二被告赔偿因邓万忠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补偿金204880元,丧葬费83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714元,交通费390元,误工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万元,由于第三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高压电线的管护义务,是造成邓万忠死亡的一个原因,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依法调查了三峡中心医院接诊抢救邓万忠的主治医生邓峰,邓峰称:当时接诊死者邓万忠时,身上有烧焦的糊味,并且说明邓万忠的死亡原因系脑外伤,颅底骨折,是摔下来所导致。
    本案所涉事故建筑物系于1989年7月修建完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0年5月架设的本案事故输电线路,电线从唐斌,郝群所有的该建筑物三层楼房封闭阳台的雨蓬下穿过。由于距离雨蓬较近(水平距离不足1米)和长期风摆的原因,导致路线因长期磨损绝缘层脱落产生漏电的现象。唐斌见自家雨蓬因为路线漏电被烧焦存在危险的情形,遂在2006年9月11日要求死者邓万忠帮忙处理,才引起本案事故的发生。
 
    代理律师观点
 
    在再审二审代理中,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经认真审查全案后,提出了代理意见。
    一、受害人包扎电线行为系与唐斌原合同关系的延伸,绝非独立的行为,机械的考察法律关系确有错误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方面考察。2006年9月11日,双方处于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此时双方的权倩义务并未履行完槕,原合同关系并攪终结,唐斌提出包扎处理电线行为系原合同璄增加工程量,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现存当事人的庭审自认角度考察。唐斌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2006年9月8日,受害人只是把主要工程完工了,但还有部份扫尾工作未完工,还有漏水这些也还没有完工,由此才导致双方协商一致,于同年9月11日去包扎电线,9月15日受害人的亲属才领得工程款。这一事实充分证实,包电线行为绝不是原判机械认定的一个独立行为。
    由结果返推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角度考察。唐斌为何不是先结工程款然后再要求受害人包扎电线?他正是意欲将包扎处理电线行为涵括于原合同之中,又达到不另付工程款的目的,不然就不会出现先包扎后才能结工程款这种强势行为,受害人为了结得工程程款不得不应允了唐斌的变更合同内容要约,并予实施,此显系双方原合同内容已变更。
    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考察。受害人去包扎电线是想学雷锋?这可能吗?他去包扎电线毕竟还有个前在事实,那就是在唐斌处承包工程赚钱,依原判的逻辑那岂不是受害人先前是为了赚钱,一下又成了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活雷锋?唐斌一个发廊老板,还需要一个个体包工人去学雷锋?
    二、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电力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相应行政法规亦有相同的规定。而本案中,受害人并未取得电工作业资质,从事电工作业,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10kv架空电力线5米内为电力设施保护区。且本案中清泉四回34号至34-1号杆电力线路系电力公司所有,无论是宪法还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而受害人未经产权人电力公司同意而从事相应操作,这本身就是侵犯物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律责任。据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电力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唐斌和受害人的行为毕竟是积极的、主动的,而肇事电线安装无论是否规范,那毕竟是消极的。如不去考察积极主动的因素,而去苛求消极的因素,在裁判理念上是极为错误的。
 
    法院裁判结论
 
    本案初审法院裁判认定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裁判生效后,唐斌、郝群申请再审,再审一审法院认为无论从对当事人归责原则的适用上的不同,还是从原因力大小的分析比较上看,均应当认定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认为,邓万忠因给唐斌搞装修,工程结束后为能拿到工程款,答应唐斌的要求去包扎漏电高压线,由于邓万忠无电工资质,非法从事电工作业,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唐斌叫无电工资质的邓万忠去包扎漏电高压线,并为其拿来楼梯,让其到楼梯上去包扎漏电高压线,唐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作者:倪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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