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法网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
  • 法律法规咨询中心
  • |
  • 律师诉讼代理中心
  •  ENGLISH
  • |
  •  律所微信
  • |
  •  移动端微门户
  • |
  •  律师微博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实务 > 律师建议 > 正文
    国法检索 :

    建议对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作特别规定

    WWW .CNLAWWEB. NET   2018-08-21 10:21:35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毅
    核心提示:药品安全一样关系民众福祉,需要执法机关认真对待,加强监管,如果假药、劣药甚至毒药混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将危及千家万户,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容易酿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为杜绝此类犯罪,促进药品监管执法,建议刑法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也作出特别规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内容,因为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为保障民生,刑法规定此罪。同理,药品安全一样关系民众福祉,需要执法机关认真对待,加强监管,如果假药、劣药甚至毒药混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将危及千家万户,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容易酿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为杜绝此类犯罪,促进药品监管执法,建议刑法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也作出特别规定。

    首先,这是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药品和食品,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需品,假冒伪劣药品,与有毒有害食品一样,同样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充分说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通过开展打击此类犯罪的专项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才能使犯罪分子不敢为,从而净化食品药品流通市场,使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其二,这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危害药品、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还是处罚标准都很相似,因为这两类犯罪都严重危害民生,需要严厉打击。不同的是,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惩处,刑法有单独规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指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惩处,刑法没有单独规定,所以,《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没有关于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处罚的特别规定,对其渎职犯罪,只能依据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而一般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要重于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因此,虽然食品、药品领域发生同样重大的安全事故,但监管渎职行为的处理因定性的不同就造成刑罚的迥异,不能实现罚当其罪。

    其三,这是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危害药品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和食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和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食品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就会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刑法把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行为作为特殊情形给予特别规定,既能促进执法机关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民生福祉,又能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要求。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延伸阅读 国法网 /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 上一篇文章:运用底线思维防控大数据金融犯罪
  • 网友评论 举报不当信息评论
    国法网信息,更多精彩在首页,点击直达
    法律应用
    刑事辩护受理
    刑事侦查辩护委托    审查起诉辩护委托
    刑事一审辩护委托    刑事二审辩护委托
    死刑复核辩护委托    刑事再审辩护委托
    诉讼仲裁代理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
    建设工程纠纷代理    房产开发纠纷代理
    产品责任纠纷代理    网络侵权纠纷代理
    触电损害纠纷代理    铁路运输纠纷代理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    人事仲裁纠纷代理
    离婚争议纠纷代理    财产损害纠纷代理
    不当竞争纠纷代理    网络域名纠纷代理
    特许经营纠纷代理    保险金融纠纷代理
    合伙企业纠纷代理    其他民事纠纷代理
    律师的甄别
    识别真假律师
    对律师的错误解读
    以什么标准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律师
    律师表现对于胜诉到底有多大影响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
    律师为什么不能给你做胜诉承诺
    如何选择律师
    聘请律师的误区
    找律师,最忌讳说这八句话
    律师不接待的十类当事人
    律师收费标准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你知道律师是如何收费的吗
    同样的事情,律师收费可能会不一样
    律师对刑事案件不能实行风险收费
    委托流程
    国法网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流程
    咨询律师
    国法律师法律事务受理大厅
    律师服务大厅
    诉讼代理法律事务中心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中心
    律师专项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 CNLAWWEB.NET 2008-2024   |   国法网版权所有,关于我们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工信部ICP备案:渝ICP备08101889号-3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