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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申报之研究

    WWW.CNLAWWEB.NET   2018-08-13 22:12:49   信息来源:文丰律师   作者:赵媖洁
    核心提示:债务清偿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核查,核查债务需要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的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甚至可以称之为起点式的。

    破产程序的实质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核查,核查债务需要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的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甚至可以称之为起点式的。

    一、关于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含义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也有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任命法院受理申请破产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也就是指权利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而享有的请求破产企业即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破产债权的实质,仍然是基于民法上的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只是由于债权的受偿以破产财产为限,债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才被称之为破产债权。

    破产的主要含义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是没有清偿能力而对到期的债务无法进行偿还时,债权人按照相关程序将其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对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进行免除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解散的法律程序。企业破产债权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转化而来,但绝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在清偿办法、清偿数额、清偿程序都具有很大的特点。

    2、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民事债权的一种,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债权而言属于特殊的民事债权,其特征可以概括为:(1)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成立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但不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生效。(2)破产债权是必须能够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本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种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的性质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但此种强制执行。其一,是指债权的标的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强制执行,其二,是指债权受司法机关诉讼保护,依法允许强制执行。(3)破产债权是财产性权利。破产债券只能是以金钱给付而不是以债务人(破产企业)为一定行为来获得清偿的财产性债权,故而破产债权必须是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在实践中,除有物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各种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也构成别除权,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故性质上也不属于破产债权。(5)除劳动债权外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3、破产债权的范围及分类

    对于破产债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至62条都分别从正面或反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再一一列举。对于破产债权的分类可以简单归纳为:(1)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2)破产人的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3)破产管理人解除而形成的债权;(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5)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6)有财产担保但不能优先受清偿的债权;(7)连带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的求偿权等。

    二、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申报规则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财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想要平等参加破产程序,就必须通过债权申报,不仅是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的保障自己利益公平受偿,而且所有的债权人想要了解自己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也必须借助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概念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包括申报期限、申报范围、申报内容以及申报效力等。债权申报具有两方面意义:其一是债权人获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债权人的债权经申报确认后便相应的取得破产程序参与权和分配请求权;其二是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债权申报的特征可以总结为: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向特定主体所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该特定主体不是债权人的相对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债权申报的破产管理人、受理破产的法院或其他主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向债权人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公告,至于债权人是否申报则有其自行决定。因此,债权申报不是行使债权请求权。不申报债权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债权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但是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一方面,会产生相应的程序上的效力,即不得行使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实质性的后果,即债权可能得不到清偿。(2)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程序性条件。债权人想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不仅是一种主张债权实体性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要求参与破产程序形式程序性权利的行为。(3)债权申报的内容是主张并证明债权的存在,而不是债权的合法有效,也不是其他权利的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想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是否为真正的债权人,是否真正享有权利,则需要经过债权审核才能确定。(4)债权申报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债权人想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必须依法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债权存在、有效。所以债权申报的基本要求也就包括了以书面形式也就是纸质的形式进行和提供相应的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包括债权证明和身份证明)。

    2、债权申报其他基本介绍

    原则上,所有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均应当申报债权。债权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是否附有条件,以及是否附有担保,债权人均有申报的必要。一个有效的债权申报应当属于债权申报的范围,排除在债权申报范围之外的债权无需申报也可以参加相应的破产程序,如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行政机关的税收债权、罚款等债权是否需要申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破产程序的概括性,所有的债权都应当进行申报,申报后是否给予确认,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仅适用于已经知道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而且同样适用于不知道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债权人。这一期限是绝对的,不因债权人是否得知该破产事实为前提。

    另外债权申报的程序包括:首先,填写《债权申报表》;其次提交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最后填写《申报债权人信息表》。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等示范文本,以便提高自己后续工作的效率。相对应的,破产管理人在接受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人出具《债权申报回执》,并且在接受债权申报后应当登记造册,制作《债权人保登记表》,此外为方便后续工作的开展还应编制《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3、关于债权申报的效力

    首先针对已申报债权人而言,通过有效申报取得了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的地位,另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申报而中断。对于未申报债权人的效力,未申报债权会导致其不能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后续可以通过补充申报等法定情形进行救济。相对于债权申报接收人即破产管理人的效力上,在接到申报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登记管理,例如登记造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等。

    4、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救济

    就债权申报期限的法律属性而言,本质上仍是一种诉讼期间,逾期未申报债权行为在性质上并不会产生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其丧失的仅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和地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申报债权的,将作为自动放弃债权处理。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是没有权利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存在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而造成未进行及时申报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在相关破产规定中提出了债权申报障碍的救济规定,规定如下:“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设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人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究其原因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或是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而没有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允许其进行申报债权。除此之外,逾期申报的债权人想要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可以在债权申报障碍消除过后的10天之内进行,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会被取消该项权利。

    具体而言根据其逾期申报时间可以分为几种情形:(1)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2)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但对该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债权人之后,以剩余财产清偿该逾期债权。(3)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的债权申报必须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提出,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提出,则清算组和法院不会接受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且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受偿。

    三、关于特殊债权的申报

    所谓特殊债权,是指需要法律明确特别申报范围以及申报规则的债权,如连带之债中的债权申报、附担保权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以及其他未确定债权等。

    1、连带之债中债权的申报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个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债的牵连性而形成的债。与非连带之债相比,连带之债具有复杂性,故法律对其作出特别规定。现行破产法用了四个条文(第49条至第52条)规范连带之债的债权申报方式,即代表申报、共同申报和分别申报。

    2、求偿权的申报

    现行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的申报

    附担保物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物用于担保债的履行的债权。当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时成立的附担保物的债权是否要申报债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如果有利于重整或者使破产财产增值,其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也受破产法的限制。在程序上,附担保债权人不再享有“特殊待遇”,而是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应当申报债权,只是在申报债权性质上表明所附担保的种类。当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用于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时,第三人是否有权预先申报破产债权,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

    4、未确定债权的申报

    未确定债权是指债权的成立需要依赖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所附期限的到来以及诉讼、仲裁的裁决。这些债权虽然是否成立还有待各种事实的发生,但在债权申报环节,也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条件成就作为债权成立依据的债权。由于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事实是否出现还处于或然状态。对于该类债权能否申报,法律必须明确规定。附期限债权是指以期限到来作为债权成立依据的债权。期限是确定要到来的,故债权一定成立,自然可以申报。未裁决债权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尚未进行裁决的债权。该类债权同附条件债权一样也处于或然状态,可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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